Re: [閒聊] 為何會有檢討受害者的風氣出現?

作者: cscMax (勇気)   2016-05-31 09:01:05
我覺得這是被台灣司法害的
「應注意而未注意」論述
對方闖紅燈 即使對方違規 你仍有注意違法方向來車的義務
然後出車禍被迫用比例原則賠償
被強暴 對方當然是錯的
但你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31 09:02:00
?????????
作者: faiwen5566 (優文56)   2016-05-31 09:02:00
這句話在我心中跟有教化之可能一樣低能
作者: lili300 (膝蓋中了一箭)   2016-05-31 09:03:00
所以殺人搶劫偷竊罪怎麼沒有跟被害人講你應注意而未注意
作者: faiwen5566 (優文56)   2016-05-31 09:03:00
我真搞不懂是怎發明這兩句話讓法官一直說一直說的
作者: shine7826 (小海)   2016-05-31 09:03:00
在說什麼?
作者: loki88888 (洛洛路)   2016-05-31 09:03:00
這就是系列文的缺點(ノ′∀‵*)
作者: 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   2016-05-31 09:03:00
應注意而未注意,本來就會負相關責任。
作者: faiwen5566 (優文56)   2016-05-31 09:04:00
誰來判定應注意而未注意? 鄭捷隨機殺人就沒聽法官說那些睡覺的 應注意而未注意那些應注意而未注意根本強人所難本末倒置
作者: shine7826 (小海)   2016-05-31 09:05:00
按錯 噓回來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31 09:05:00
亂用,過失的用法是「因為你的行為,他人法益受侵害,而且你應注意而未注意」,請問女性遭受性犯罪,她是做了什麼行為導致他人法益受侵害?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5-31 09:05:00
應注意 能注意 未注意才是完整的這一句再來這句話跟女性被侵害沒半毛錢關係
作者: wqj3701   2016-05-31 09:06:00
所以一定要說有注意到但是來不及,玩文字遊戲
作者: NanFish (厭倦)   2016-05-31 09:06:00
我覺得這就是那些檢討受害人想達成的 自己以後性侵性騷擾都是對方的錯 對方引誘我的
作者: loki88888 (洛洛路)   2016-05-31 09:09:00
我比較好奇原PO對這句話認不認同,既然前面對這句話採取偏反對,為何後面還要拿這句話來鞭受害者?
作者: cscMax (勇気)   2016-05-31 09:09:00
反正這也是大家不信任司法的原因之一啊吧(攤)最喜歡檢討受害者的就是法官啊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31 09:11:00
先自己誤會法律,再來說這就是台灣司法不被人信賴的原因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5-31 09:26:00
你對司法充滿滿滿的偏見
作者: ovarbda   2016-05-31 09:27:00
...法條上有寫才可以用 不是每條都用 你真以為大家程度跟你ㄧ樣?
作者: cscMax (勇気)   2016-05-31 09:33:00
有沒有人可以完整地反駁我啊 這理論我覺得不合理但司法都這樣判啊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5-31 09:36:00
...在交通法規裡,認為駕駛人有注意前方車況的義務,被強暴的人是有什麼法定義務啦?你翻出一條法條告訴我不能在外喝到醉爛,不能半夜穿著清涼上街,我就同意強暴受害者有應注意未注意的義務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05-31 09:37:00
這條是用在過失犯 跟故意犯有啥關係 去唸刑總好嗎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5-31 09:38:00
早就反駁你了 你忽略了應注意能注意中的能注意這項然後用自己單方面的看法而不就案例情況去做判斷你真的有那麼一丁點明白司法怎麼運作與判斷的嗎?
作者: shrug (形狀這回事)   2016-05-31 09:52:00
作者: super223351 (烏龜)   2016-05-31 09:53:00
台灣男性思考還得加油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6-05-31 10:00:00
你舉個法官使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且不是交通事故的判例來參考看看
作者: Eudora08 (Eudora)   2016-05-31 10:39:00
賣弄法律,還賣錯,糗幫哭
作者: sleeplesser (嚮往蔚藍之海的企鵝冬冬)   2016-05-31 11:24:00
“應注意 能注意 未注意”是刑法用來審查行為人的注意義務的,本案的行為人是學弟,學姊是被害人,別想到就亂用好嗎
作者: buckwheats (buckwheats)   2016-05-31 12:23:00
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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