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字是從民法的書籍而來
「我國民法191-3…立法理由表示本條係規定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責任,
問題在於如何區別從事"事業"及從事"其他活動或工作"?此項區別有無實益?」
「有稱之為事業經營人責任,此亦不足以體現其規範內容,為符合本條規定內容,
應可稱之為"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責任",簡稱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
我看完只有以下疑惑:
沒有人在講"此亦不足以體現其規範內容"
如果要講立法理由 就直接會說 「立法理由係規定…」 沒有人在用"表示""本條""內容"
這一條也不是在規定危險的工作或活動 而係"從事一定事業"之人阿阿阿阿阿
有女孩子念法律 可以一起當戰友嗎?
我要考高考…
話說我很想念書 可是書本都改的 我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