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網路購物退貨 運費誰負擔?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3-10 1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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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都是公開的,所以我本來不太喜歡回這種會助長賣家氣燄的文
但推文裡一堆一知半解又亂嗆人的,實在看得我很無言
深怕許多人因此被誤導,故決定來回
先說結論
消保法第19條所謂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並不包含運費
通訊買賣使用七天猶豫期無條件退貨
倘雙方事前未約定,原則上由賣家負擔
若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消基會為保障消費者為權益,當然會主張應由賣家負擔(我個人也希望都由賣家負擔啊)
但實務上卻有認若賣家有事先說明退貨之運費由買方負擔
則買方應負擔運費
以下為我隨便搜的一個判決
(今早司法院網站一直掛,害我重新整理了好久,超討厭)
102年度士小字第1536號判決內容節錄
另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
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
到達後1 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而依原告
提供被告於奇摩拍賣網站賣家資訊記載之買賣交易守則:【買家須知
】8.記載:「只接受買家7 天內退貨(消保法7 天鑑賞期規定),退
貨一律請買家通知我方同意後,再將貨品寄回,自付" 寄回運費" 並
E-MAIL告知退款帳戶,經我方收到確認商品....」等約定,此有原告
提出被告於雅虎奇摩網站賣家資訊1 份可參,可認兩造間就上開解除
契約後,有關商品退還賣家之方式,另有上開特約約定係由買方即原
告負寄回系爭商品(含運費)之義務,而排除適用上開消保法施行細
則第20條由企業經營者至消費者住處或營業所取回商品之規定。
換言之,法院認為,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
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原則上企業應至消費者住所取貨
反面意思解釋是,若有特約,即從特約
所以正如我推文所講
依消保法第19條退貨的話,沒約定由賣家負擔,有約定則從約定
不要再道聽塗說了
作者: kiloga (嘎嘎)   2016-03-10 11:04:00
長知識了
作者: SoundEnigma (謎之音)   2016-03-10 11:11:00
用心
作者: coffeeee (嘎逼)   2016-03-10 11:19:00
作者: LilyHsu (曉薰)   2016-03-10 11:30:00
原來如此
作者: mytoychiu (\(≧﹏≦)/)   2016-03-10 11:39:00
這判決只代表士林地院這個庭的見解啦 妳要找最高法院的判決才能判斷這見解是否有被我國法院普遍接受 這判決見解直接用施行細則來當作法律依據其實有點奇怪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3-10 11:51:00
施行細則也是法律的一部分呀,當然可以拿來用.....另外消費糾紛除了房產之類的較特殊物品,極少可以上到最高法院(金額限制要超過150萬元),小額只有二審(合議庭)基本上施行細則已經講很清楚了,運費是可以特約排除。
作者: linda17a3 (510)   2016-03-10 12:03:00
推!! 運費雖然金額不大 某些隔壁很紅的店家卻老愛鑽漏洞 要不然就是不退商品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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