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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都是公開的,所以我本來不太喜歡回這種會助長賣家氣燄的文
但推文裡一堆一知半解又亂嗆人的,實在看得我很無言
深怕許多人因此被誤導,故決定來回
先說結論
消保法第19條所謂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並不包含運費
通訊買賣使用七天猶豫期無條件退貨
倘雙方事前未約定,原則上由賣家負擔
若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消基會為保障消費者為權益,當然會主張應由賣家負擔(我個人也希望都由賣家負擔啊)
但實務上卻有認若賣家有事先說明退貨之運費由買方負擔
則買方應負擔運費
以下為我隨便搜的一個判決
(今早司法院網站一直掛,害我重新整理了好久,超討厭)
102年度士小字第1536號判決內容節錄
另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
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
到達後1 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而依原告
提供被告於奇摩拍賣網站賣家資訊記載之買賣交易守則:【買家須知
】8.記載:「只接受買家7 天內退貨(消保法7 天鑑賞期規定),退
貨一律請買家通知我方同意後,再將貨品寄回,自付" 寄回運費" 並
E-MAIL告知退款帳戶,經我方收到確認商品....」等約定,此有原告
提出被告於雅虎奇摩網站賣家資訊1 份可參,可認兩造間就上開解除
契約後,有關商品退還賣家之方式,另有上開特約約定係由買方即原
告負寄回系爭商品(含運費)之義務,而排除適用上開消保法施行細
則第20條由企業經營者至消費者住處或營業所取回商品之規定。
換言之,法院認為,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
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原則上企業應至消費者住所取貨
反面意思解釋是,若有特約,即從特約
所以正如我推文所講
依消保法第19條退貨的話,沒約定由賣家負擔,有約定則從約定
不要再道聽塗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