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WomenTalk 板規 ♥

作者: qazijn (oh yes)   2015-10-04 13:21:37
♥ WomenTalk 板規 ♥ (2015/10/04 生效)
1. 發表仇視、刻意貶抑諷刺/嘲笑/猥褻,以及明顯使女性感到騷擾或被冒犯污
辱言論。視情況給予刪文、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
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2. 發表人身攻擊。(群體攻擊所有板友都可檢舉,個人則由當事者檢舉。)禁言
30日及刪文;情節嚴重加重處分。
3. 未經同意轉出或轉入他人文章包含網址連結、截圖等呈現內文。(採當事者
檢舉)處刪文或禁言30日。上述情況,惡意、累犯者加重處分180日。
4. 任何轉入文章(不含自己文章),新聞及發表新聞等需附60字心得(文章內推
文需全數刪除)。違者處刪文或禁言30日。上述情況,惡意、累犯者加重處
分180日。
5. 無分男女,請勿在本板張貼"徵友性"文章,此點非常重要請大家注意。處
刪文或禁言30日。上述情況,惡意、累犯者加重處分。
6. 禁止發表一行文、字數未滿60字之文章、注音文、商業廣告(買賣)文、未經
板主同意之個人作業問卷、各種需見面徵求。但經板主審核通過學術研究面
訪不在此限。單ID每日限發5篇文章。違者處刪文、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
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7. 禁止發表任何與本板明顯無關、鬧板、討噓文章、以新開方式延續已刪文話
題但沒頭沒尾讓人看不懂之文章,亦禁止發表易生爭議,意圖引發不同族群
或群體間紛爭。視情況給予刪文、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
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8. 未經同意請勿公布他人未公開的使用者資料(採當事者檢舉) 。視情況給予
刪文、警告、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
分。
9. 請勿以[公告]形式發文或是回復[公告]文。站規保障開放板務討論,討論板
務時請用[板務]標題。違者處刪文或禁言30日。上述情況,惡意、累犯者加
重處分。誤回板主公告或非惡意者,給予刪文、警告。惡意、累犯者加重處
分。
10. 使用者於禁言期間,請勿分身帳號於板上發言。經帳號部判定同使用者從判
定日期開始兩帳號重新計算禁言日期並刪文,禁言中使用者續以其他帳號違
反板規者,經帳號部判定同使用者兩帳號連坐處分並刪文。
11. 干擾條例
I. 不可於不同文章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或無關文章推文,影響板面討論
。(所有版友都可檢舉)
II. 禁止多次在不同文章內針對其他板友引起無關文章爭論、偏離文章本意
爭論,致使原作者文章失去討論功能。經作者以修文方式清楚明顯提醒
仍不改善者,視為違規。(當事者檢舉)
依情節輕重處視情況給予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
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是否偏離抑或尚在文章主旨討論範圍由
板主認定。)
12. 關於女生權益免費或公益活動宣傳,需經板主審核。才可發表。(非屬特定
廠商謀利性質之女性相關活動文章)每項活動只可發表一次宣傳文。視情況
給予刪文、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13. 禁止刻意宣傳個人部落格、相簿或與本板事務無關網址,(疑似程度由板主
裁定)。視情況給予刪文、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
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14. 禁止挑動看板間紛爭以及他板事務帶入本板、發言針對特定板友意圖利用看
板進行公審。且勿發文攻擊特定板友,以回覆方式但內容無關主題討論進行
上述行為。不可於推文處引用他板文章代碼、網址連結,用以攻擊板友。視
情況給予刪文、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
處分。
15. 禁止刪除/修改他人推文,經推文者同意或推文者要求不在此限。視情況給
予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16. 發表文章請使用系統設定之分類,或自訂分類(但需二字表示)。無分類之文
章一律刪除,轉錄文章請大T修改標題,否則視同違規。視情況給予刪文、
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
重處分。
17. 發表問卷文遵守問卷文規範。規範如下。
I. 僅提供學術研究,因此商業資訊收集等一律禁止。
II. 需經一位板主審核,來信及發文時請提供以下資訊:
*就讀學校科系、指導教授名稱、研究生姓名、研究主題。
III. 一文僅能發一次。每天板內限定一篇問卷文,發表前請自行查閱當天板
上文章。
IV. 未避免廣告宣傳之嫌,研究主題不得為特定店家、品牌。
i.例1:FB使用習慣調查 (不通過)
ii.例2:網路社群使用習慣調查,包括FB、G+、噗浪等 (通過)
V. 若需面訪等學術研究,來信時請提供在學學生證正反面照片/圖檔。
違反以上規定板主視情況給予刪文及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
、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18. 有特殊舉辦活動及特殊公告者之相關文章,以另行之公告為主。此項目需所
有板主追認同意。
所有板規內文章包含推文與簽名檔。
水桶以3日,7日,30日,180日,永桶為限。
於本板同一條板規累積警告2次者將水桶7日以上。
警告保留半年。警告產生水桶後警告點數消除。
判決盡量採判例制。以最近判決為主。未來判決,及檢舉未成案會收入精華區。
未來判決會盡力以過去板主判例為主。
作者: kiggiboy (永康伊森霍克:))   2015-10-04 13:41:00
#1M2avnGH 為啥這篇不是當事人檢舉ㄉ也可以?
作者: isera621 (打T高手)   2015-10-04 13:47:00
散播劈腿合理 恐嚇要告板友 以上都合法喔^.<
作者: zyxwv0417 (PO哥)   2015-10-04 14:04:00
所以現在三隻 四隻 五隻警告的罰則各是?所以現在三隻 四隻 五隻警告的罰則各是?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05:00
本板累積警告2次以上者將水桶7日以上 >>>請問什麼意思?另外請問警告集滿後 換完水桶,警告點數消除嗎?那請你補上,因為你爭議超大改動又多,都不補上 - -誰有控去推文一一找你改了什麼東西另外警告累積3次 4次 5次各是什麼處罰,七日以上是何解?不同條的警告是不是依然一起算?我記得你說警告是最低的...?所以兩隻警告可以超過七日?那又要重問一次了,你的警告到底是嚴重還是不嚴重的處罰?請把這些都寫在公告。謝謝。那就不是兩次警告超過七日,而是單次水桶過七日。
作者: KKALI (I am KK)   2015-10-04 14:24:00
加油吧話說綠色編輯的可不可以ctrl+y掉 好多好礙眼XD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27:00
那如果一警一三日桶,消警告嗎?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4:28:00
板規二會有問題喔你說你的定義來自八卦,但八卦板那條寫的是 〔挑釁、謾罵〕
作者: Linzoma (Heaven knows I tried)   2015-10-04 14:31:00
用I II III排版超醜的....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4:32:00
對個人和群體體的"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什麼時候人身攻擊包含挑釁威脅惹?而引戰&群體攻擊又和板規七重複哇咧 你什麼時候又不用了?你上次不是說你的人身攻擊定義改成八卦板的嗎?一開始是你教FA那個定義,後來說改成八卦板的,現在又是什麼時候改的?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34:00
-.- 就說改什麼最好寫上,改來改去很亂....最慘的是還不知道什麼時候更新....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4:35:00
上次一直跟你講要寫在板規裡有木有?如果版規這麼多條,建議參考一下八卦及政黑格式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45:00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14:46:00
警告可以有一個追溯期,八卦第十八條寫的就很清楚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46:00
你去看八卦板判罰人身攻擊的標準 我目前依他為主.....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14:47:00
可以參考那種寫法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47:00
警告的追溯是半年,上次推文裡有寫到的樣子- - 干 又推文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14:48:00
那請補入板規...我上次的提問 如果在一篇文章裡連噓七次或是在一篇文章裡推不明意義符號七行或更多請問是合於板規的嗎,可否請板主回覆這個問題我問第三次了,需要我下次再問我會發一篇板務問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4:52:00
name2能否建議你板務文不要寫太長,我看大家好像直接end有點可惜了你的文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54:00
同664 name妳要寫那麼長那麼完整,不如直接發一篇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5-10-04 16:18:00
要不要乾脆把人身攻擊的定義在板規裡講清楚不然好多地方用人身攻擊處理都覺得莫名其妙
作者: KKALI (I am KK)   2015-10-04 17:06:00
連續噓文有犯版規?不是無相關推文才算嗎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7:07:00
同一篇連噓 沒有違反板規啊推不明意義符號七行或更多 也跟板規七無關捏
作者: ott (ott)   2015-10-04 17:54:00
同意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8:04:00
好了,推完就退下吧。你都回了,不把要改的放板規上嗎?
作者: KKALI (I am KK)   2015-10-04 18:35:00
紅色比較明顯,話說徵選版主咧 o.o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8:41:00
...我們講的不同東西欸 板主板規七寫的是發文 不是推文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5-10-04 18:56:00
請問這些板規的更動以及定義是兩位板主的共識嗎?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8:57:00
當然啦,機器人不是給你推同意同意嗎?你問他細一點的,他可能就答不上來了。
作者: zyxwv0417 (PO哥)   2015-10-04 19:57:00
可以問一下私信檢舉的公平性 必要性 適當性嗎?
作者: johnwu (就是醬)   2015-10-04 20:04:00
現在板主好像只有你一人一樣 ott跑哪去了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04 20:10:00
樓上, 毆踢踢在上面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20:15:00
了解 另外我記得之前好像q板主是說人身攻擊採用的定義是維基百科嗎,再跟板主確認一下..不對更正好像是群體定義才是維基百科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20:17:00
我下午確認的結果是板主說他人身攻擊沒有定義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20:18:00
人身攻擊剛剛有看到上面寫是依照判例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20:18:00
以前的判例有些很...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04 20:18:00
名2大直接發一篇板務文啦,你的推文老是落落長又被插樓,很難拜讀捏XD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20:19:00
那就上面提的就不用確認了這我覺得有需要才會發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04 20:22:00
如果你把所有板務意見分主題發文,應該就達成女板200篇了人身攻擊沒定義根本在開板規的倒車,板皇弄權之心又在蠢蠢欲動了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21:52:00
大哥你從兩點跑到九點 都討論出來的事還寫不上去嗎?
作者: zyxwv0417 (PO哥)   2015-10-04 22:27:00
所以有檢舉區幹嘛還要私信檢舉啦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5-10-04 22:30:00
人身攻擊真的該定義啦 不然根本是板主在造法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5-10-04 22:39:00
反對私信檢舉啦
作者: sorrowheaven (無雙)   2015-10-04 23:44:00
ott呢?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23:45:00
OTT在推文推同意同意啦 這樣表示他有參與了 董?不要一直問一直問一直問了啦,他固定會來推同意同意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5-10-05 00:00:00
同意同意 同意西歐來的梨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11 21:38:00
成這樣還好意思學人寫板規,臉皮之厚真的是滿厲害的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5-10-16 14:06:00
永桶不符時宜,下個板主板規認定可能修改,之前桶的板規可能已經不存在;建議水桶最長到板主任期或板規修訂為止參照法律"無罪推定原則"與"從舊從輕原則",板規不應該比法律面更嚴格
作者: iXXXXGAY5566 (5566可以獲得嶄新的粉嫩/)   2015-10-21 21:23:00
刪除自己的推文是哪招
作者: holishing   2015-10-22 17:11:00
好奇樓上上推文XD
作者: ela0314 (cozyclazzi)   2015-10-22 18:11:00
賺阿。而且個性好每個人定義都不一定吧
作者: futureSight (在未來視界,領會體悟未來)   2015-10-22 22:08:00
建議公告與置底檢舉區打馬賽克,免得特定性別遭到二次傷害。
作者: qazijn (oh yes)   2015-10-24 13:20:00
站規規定 推文不可修改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24 16:58:00
動在開頭標準一事,這是你們板主群自己就該協調好的,為什麼是我跟你建議完還要再自己去建議q板主.......
作者: naomipat3577 (李渝芯)   2015-10-25 19:12:00
#1MB2uUyG (WomenTalk)ID:garrickhsu違法版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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