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女生們對法務部推動通姦除罪化的看法?

作者: meianhua (我是男生唷)   2015-05-14 22:50:45
※ 引述《MapleT (楓)》之銘言:
: 純論民事加重
: 其實這東西有個國外早就實施多年,還客製化
: 叫做"婚前契約"
: 你愛放些什麼亂七八糟在裡面的,只要合法並且兩方簽署同意就有效
: 例如有文字出軌紀錄就財產無條件給予另一方
: 國外還有人寫老婆胖超過多少就無條件離婚的,上法院也就直接成立
: 只是我國不承認婚前契約,理由也是一個莫名其妙的"違反善良風俗"
姑不論通相姦實務很難成立、成立也多易科罰金、外遇者多被撤告僅告第三者、原配自行
蒐證還有妨害秘密侵入住宅甚至動手傷人的刑責、
有罪確定後家庭ㄧ樣不會圓滿...
等等詭異的現行運作實務
其實通相姦除罪化的根本立基在
愛跟誰發生性行為 壓根兒就是他們自個兒爽就好
在現今高舉崇尚個人性自主權的大纛下
不管原配 父母 公婆 小孩 還是國家社會
是否可以拿維持婚姻家庭制度、養育子女、社會善良風俗當作
限制個人性自主權的理由 殊非無疑 釋字554號解釋迄今已十餘年
整個社會對性自主的重視已大為高漲
行政司法立法權自然皆有重行思辯的必要
參照2015年韓國憲法法院宣告通姦罪違憲的意旨
或許可供我國人民及公部門作為討論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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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所發佈的議決文指出,韓國國民對有關性方面的法律認定已有變化,同時處罰實
效性也受到質疑,故判決通姦罪的處罰條款違憲,該法即刻失效。
裁判所表示:「保護婚姻制度與夫婦間履行貞節義務之公共利益,已難以透過對審判對象
施加條款懲罰來達成,該條款已過分限制國民在性方面的自決等基本權利,造成法益均衡
性喪失。」
議決文並認定通姦處罰已違反比例原則,同時侵害民眾隱私與自由。
1990至2008年間,憲法裁判所針對通姦除罪化問題已有過四次議決,但皆以合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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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gayaki720 (呼嘯而過)   2015-05-15 01:10:00
被那樣說不是你的錯,但我不懂你幹嘛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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