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篇推文之後很好奇,
如果原原po的朋友被包養的案例不是當人小三,
單純是交了一個有錢的(前)男友,
原先看不起女方的人還會這麼看不起她嗎?
也就是說,假設女方今天交了一個很有錢的男友,
因此不用工作每個月也有10w,
分手了對方還送一棟1000w小套房這樣。
會羨慕這個待遇、金額的人還是會羨慕吧,
就算他們是正常交往只是男方出手闊綽,
嫉妒的人還是會說這是「包養」。
所以包養的界線究竟在哪呢?
是每個月低於多少錢以下不算包養?
還是分手沒有分手費、封口費不算包養?
個人覺得包養應該是「事先」談好金額、時間長短、分手費,
等於是先建立了一個契約,雙方才正式「合作」。
不然在我看來~都只是一個有錢的人養另一個人而已。
(就算是小三,就算有給她錢,也不見得算是包養)
其實由女方的敘述看起來,
他們不像是談好金額、時間才有關係的。
當然也可能只是女方沒明說啦~
其實目前以我知道的來說,
台灣長期包養的不多,短期(幾天的)的倒是不少,
而且真的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