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我對伴侶制的看法……
基本上我不贊同,因為意義不明,且所謂的實質「保障」不多。
如果不以性與愛情為前提,而是以互相照顧為出發點,
為什麼伴侶只能有一人?
既然非愛情,這樣的關係不應該是一對一的。
為什麼伴侶與婚姻只能二則一?
難道結婚了,就不能照顧獨居無親的好友?
如果是以情侶同居/試婚為考量,
伴侶間卻沒有維持忠貞的義務。
更重要的是,伴侶並沒有像結婚排除近親。
若法案通過,就會變成法律告訴你:
「你可以跟近親試婚,共同撫養小孩。」
但試婚滿意了,考慮走下一步了,法律又說:「很抱歉你無法與之結婚。」
這不是很荒謬嗎?
若再考慮外籍配偶,將來又該如何處理外籍伴侶?
可以跟外國人結婚,為什麼不可以跟外國人同居試婚?
到時又該如何區別真/假締結伴侶?
真的要為這些族群設立多元成家,我覺得應該區分上述兩者(愛情/非愛情),
給與兩者不同的身分(同居/法律關係人),不同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