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解放軍瘋狂的自殺彈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3:49:43
※ 引述《rhchao (天叢雲)》之銘言:
: 觀念錯誤
: 39年版戰時軍律第5條的投降敵人
: 解釋上與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的投敵同
: 須自動或被動投入敵人勢力範圍而聽其調遣指揮
: 戰敗被俘會被解為欠缺犯罪故意(袁士枚,軍刑法詮釋,頁397,民69)
: 真正可能有問題的是26年版(這版沒上網,要直接到國史館翻數位化的國民政府檔案)
: 26年版第4條為「降敵者處死刑」,與當時陸海空軍刑法「投敵者處死刑」顯然不同
: 但參照軍事委員會28年渝文法審卯2電:軍律第4條「降敵」指與敵人開戰或將開戰之際
: 以圖利敵人為目的,而自動投入於敵軍勢力範圍......
: 故可知該降敵,實務上之解釋與投降敵人並無不同
: 須自動投入敵人勢力範圍
: 戰敗被俘不含在內(謝添富、趙晞華,陸海空軍刑法論釋,頁175,民99)
沒有這麼簡單。
因為同時期還有「連坐法/令」,
基本上就已經堵死你投降的可能。(哪種情形都一樣)
民國14年革命軍連坐法
http://tinyurl.com/jylaohn
民國27年國軍抗戰連坐法
http://tinyurl.com/jmkl8be
民國46年國軍作戰連坐令
http://tinyurl.com/j5qujmq
這麼多殺來殺去的法規,基本上就是「希望」維持陣線穩定不崩潰。
意思就是,對陣之際,若有人動搖想要投降,長官是可以「就地正法」的。
原PO引用的資料正確,但是卻忽略了一件更重要的事實,
抗戰與戡亂時期,國軍軍法體系是「隸屬」於各單位(師、獨立旅)主官底下。
一直要等到江國慶命案,因為主官意志干預軍法審判的問題,
才又修法將軍法徹底獨立出來!
回到原點,在實務上來說,
戰時是賦予主官相當大的「生殺」大權,
解釋歸解釋,但是在兩軍對陣的緊張狀態,只要有單位動搖想退卻或是投降,
為了維持陣線完整與部隊士氣,就地正法是軍隊常用的手段。
因此,投降是接近不可能的選項。
就連衡陽會戰,方先覺軍長也都「差一點」被老蔣喀嚓......
「1945年5月10日,國民黨召開六大,大會代表王崑崙指出方先覺投敵又歸,非殺之不能
正刑法。」
真的以為當時投降是個可以選擇的選項嗎?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3:52:00
連坐令規範的是臨陣違令退卻,跟戰敗被俘是兩回事然後方先覺就是沒有被殺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3:53:00
方先覺就是戰敗被俘唷!你可以去比較看看有多少人保方先覺,但沒人保的呢?方先覺階級高,但其他單位底下的官兵呢?無法否認就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3:55:00
整支部隊被包圍的情形根本上就沒有連坐令的適用可能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3:55:00
是有人違反死守命令而被處死的吧。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3:57:00
整支部隊被包圍,投降殺的就會是主官,不然為何有人會建議殺方先覺?道理在此。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3:58:00
附帶一提,現存我國戰時軍法死刑判決沒有人是因戰敗被俘而遭判死刑。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00:00
其實您應該看看戰時有多少人能活到被軍法審判。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4:00:00
建議想殺跟法律允許殺他是兩回事,看現在酒駕就知道了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4:02:00
講白一點,日軍戰俘營裡多少我軍士兵,有判死刑?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02:00
當年主官的權力有多大,我想版上以前當過兵的都聽過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4:03:00
投降的情形你是要怎樣就地正法?不要一直把逃亡抗命跟投降的情形混在一起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13:00
我想這裡有個誤會,我剛剛回去看前一篇跟這一篇的文好像我的重點是放在「不允許官兵投降」吧?我們方向搞偏了......您說戰後的戰俘沒有被審判,問題在於,我講的是不讓投降這件事情發生,這才是訂定軍律與連坐法的主旨。
作者: Elendil0826 (Elendil)   2016-07-25 14:18:00
我覺得他想表達的是被俘官兵如何被主官就地正法?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18:00
對啊,我講的是「對陣之時」,所以越討論我越奇怪..我本來以為是不是我兩篇回文寫錯了,可是仔細一瞧,我似乎沒那個意思。而且第一篇主要是說明沒有「戰況不利可以放下槍」這種明文說法。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4:26:00
也沒有「戰況不利不可以放下槍」的明文,那在軍刑法上就是不能以此為由處刑。然後你念茲在茲的主官處決,軍法實務上主要是用來對付敵前逃亡、抗命。我國戰時軍法審判不照程序法走的多得很,但還沒有軍法官敢不照實體法判決的。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30:00
還是不對,你講的是「被」俘,我講的是「主動」投降基本上立法的原意是不允許有「主動」投降的事情的。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4:34:00
人家monkey不是在講被俘嗎?那為什麼你回成投敵?主動投敵本來就不許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36:00
你去把他文章第二次問的東西看清楚好嗎?還明文說可放下槍咧......我反過來問,國軍有哪個條文是允許你「主動」放下兵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7-25 14:37:00
被俘放回來還要就地正法的話,士氣反而會崩潰吧!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37:00
器的?搞不好還被以「資敵」論處好嗎?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7-25 14:39:00
不過"中華民國"的軍法對督戰隊很有利啊!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40:00
hgt講對一件事,的確對督戰隊很有利。回正題,國軍各武器準則教範均有說明「反資敵」作法,前提是要長官下令才能做。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5:01:00
說成明文允許是誇大,正確說法是我國軍刑法未禁止戰敗投降然而說我國一味要求軍人無意義犧牲,禁止投降,也是無視我國法律及戰時軍法實務的說法。我國禁止的只有主動投敵以及「能戰卻不戰而降」而已。方先覺這種典型力戰而降的就是不在處罰之列,因此就算有高等鄉民想殺依法就是不能殺,實際上方先覺也沒被殺。另monkey所說的情境在軍法上怎樣也不會被解釋為投敵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7-25 15:13:00
都出家了還跑去殺他的話,就中國人自己的感覺也是太過了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6-07-25 15:35:00
漢武帝他就喜歡玩這套,戰敗而降也是不允許的,但這樣是真的太過。一般觀念上還是比較尊重寧死不屈的,大過屈尊投降因為國軍很爬匪諜啊!怕一個被俘虜後被洗腦,雖然真的被洗腦的可能性很低,對層峰來說一點可能性都被想有,自然會被冷凍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6-07-25 19:10:00
所以李敖很愛拿蔣公殺手下說事,其實這是相罵本不如說當時的環境跟法律普遍都是這個樣子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6-07-25 19:17:00
蔣校長:贈中正劍一把!(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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