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從以前同性戀爭取權益時我就再想了,然後最近開始用ptt,就想到來這裡發問討論,我是第一次發文,如果打不好請原諒
我不太會講理論,我直接用例子來討論,我絕對沒有來找碴的意思><
一、若同性戀是基本人權的話,那是否近親通婚也是應該被允許的?
近親通婚,一沒有妨礙他人,二沒有損害社會利益,三也符合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我認為這似乎也是應該被允許的
而所有拿來反對的理由,都跟反對同性戀一樣,可以被駁回;退一萬步來講,如果是為了防止生下有缺陷的後代,那做好
避孕措施或者同姓近親結婚就沒有這困擾了
二、食用屍體、利用屍體
如果得到死者生前的同意,那是否這個也應該合法無罪化?這個同樣沒有妨礙他人、沒有損害社會利益,唯一維反的只有善良風俗
三、生死決鬥:角鬥士那樣或者自殺
人人都享有自由權,那自己的生死也應當由自我決定,假若本人認為自殺是他最大的幸福,那麼法律似乎沒有理由阻止他?
而角鬥士合法基於這個邏輯也應當合法?況且現再社會,有很多人都從事極限運動:徒手攀岩之類的
那些運動跟角鬥士不也是一樣都是在玩命嗎?
各位認為自由權究竟可以擴張到何種程度?只要不損害他人利益,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或者仍舊要由道德倫理善良風俗來做最後的束縛?
感謝各位前輩大大能夠看完我的文章,希望我的文章不會太難懂O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