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判決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5-01-25 12:02:36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1Kn6h98R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PttLaw
標題: 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判決
時間: Sun Jan 25 12:02:14 2015
主旨:
本案維持原處理方式,不予處罰。
本判決轉至Violation板,
請原審法官留意理由第 5 點。
理由:
1.按本板 #1KaxtRVU 判決理由第 3 點:
若寄信人再度寄發之信件,
乃表達尊重收信人先前回信之意,
且信件僅一封、且內文簡短,
如僅回答:了解。
此影響信件溝通自主權甚為輕微,
不應認定為違規。
依此,關於信件騷擾之判決先例,
本部(PTT法務部) 已採修正之立場,
考量之要件包含:
(1)內容是否乃表達尊重之意
(2)信件是否僅一封,是否簡短
(3)對信件溝通自主權之影響是否輕微
又相同判決之理由第 4 點:
寄信人再度寄發信件,
乃是因為遭受惡意挑釁者,
則不應認定為違規。
對於主張不願溝通之人,
不應有挑釁文字,
亦為考量重點。
此二點合先敘明。
2.本案中,
被檢舉人寄信予檢舉人,
首封信件意在解釋其不懂檢舉人之表達,
且主張自己並沒有沉寂。
檢舉人於收信後請被檢舉人勿再來信,
不爽找板主,勿再與其說 543 。
被檢舉人收到此信後,
回覆一封信件,
內文為二行二十多字,
並非繼續說明其關於沒有沉寂之原旨,
乃表達其僅在回答疑惑,
且沒有不爽,
以及不再回覆之意。
即使回信後續有"不再回你456"之用字,
不甚禮貌,
亦為回應檢舉人"請不要再來信跟我講543" 之對應語句。
同理,
被檢舉人之所以回應自己"沒有不爽",
乃因檢舉人曾去信表達"不爽找板主"。
本板認為,
豈有准許檢舉人去信表達"不爽找板主",
卻不准被檢舉人回覆"沒有不爽"之道理?
豈有准許檢舉人去信表達"請不要再來信跟我講543",
卻不准被檢舉人回覆"不再回你456"之道理?
相關對應雖未達"惡意挑釁"之程度,
但被檢舉人回覆之該信 20 多字,
即有約 10 字乃回應此類文字,
並非無因。
3.承前述,
本板認為被檢舉人回覆之信件僅一封,
文字並不冗長,
且即使稍不禮貌之字句,
亦為相對應之回覆。
且該信件並非持續第一封信件內容之表達,
對收信人信件溝通自主權甚為輕微,
原判決不予處罰之決定並無失當之處。
4.另,申訴人提及
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
為"設定壞人無法擋除轉寄信件之bug"
不知與本人之檢舉有何關聯之處
此部分可請申訴人再度閱讀 #14xM0aHS 案判決即可得知。
#14xM0aHS 案判決雖於附註中提及擋除轉寄信件之bug,
惟主要與本案相關者,
乃其理由中之以下文字:
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
原審法官於判決理由首段提及此部分,
乃援引相關法規依據、判決先例,
以作為考量基礎。
雖最終未完全依此先例判決,
但此援引並無不當。
5.又,本案原判決理由有以下文字:
又本案中被檢舉人因版務而發送信件為水桶申訴管道
本案究發生於何板?
因何文章或推文有有紛爭?
檢舉人是否為該板板主?
或是檢舉人為該板板主但非水桶被檢舉人之板主?
從信件中難以得知,
或難僅從信件描述採檢舉人一面之詞而確認。
原審法官不應過於匆促認定本案與板務申訴有關,
未來請多多留意案件事實。
以上併予指明。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 引述《camry2006 (天佑 高雄)》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camry2006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LLsolo
: (b)文章編號:#1Kmd8md3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判決主文:
: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 判決理由:
: 1. 按『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屬其他違規行為,
: 此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為本站站
: 規為保護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務時,免受其他使用者水球、信件騷擾之規定。
: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 信、對話、對談,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 騷擾行為。
: 2. 又本案中被檢舉人因版務而發送信件為水桶申訴管道,且於檢舉人明示拒絕
: 來信後檢舉人並未為信件騷擾之內容,不符合上開規定,因此予以駁回。
: 3.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 4.不服理由︰
: 1.
: 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
: 為"設定壞人無法擋除轉寄信件之bug"
: 不知與本人之檢舉有何關聯之處
: longbow2已說明認為判決先例應予維持
: 本人回信不願繼續溝通且無惡意挑釁
: 但再度之回信非僅回答:了解
: 而是繼續闡述前一封信之內容
: 已違反本人之信件溝通自主權
: 2.
: 本人非該板之板務,違規者被水桶一事自當與我無關
: 何來"因版務而發送信件為水桶申訴管道"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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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Kb3vBmy (Violation) [ptt.cc] Fw: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19001419.A.C3C.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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