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ssnlee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本人推文做簽名檔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9-20 02:09:09
申訴人:ssnlee
其一:
閣下己判決本人罰單於9月19日起,但系統規定十二天後方能繳交罰款,
方能進行繳交罰單動作才能進行編輯文章動作,閣下於9月20日公告本人
需修改文章否則加重裁罰,9/19起算12天至少10/1才能進行繳交罰單編修
動作,故不可能於9/27前刪改文章試問此判決是否合理?
其二:
備案哥:沒關系 你繼續罵我沒誠信白爛 明天我就去備案 06/12 01:30
備案哥:告不告的成隨意 06/12 01:30
備案哥:歡迎你用成簽名黨 06/12
備案哥:你要做什麼我都歡迎 我絕對象個男人迎戰 不像你東躲西藏 06/12 01:36
備案哥:3. 你再用一次我推文當簽名檔就準備去Violation版吧 04/15 12:47
※ 備案哥:轉錄至看板 Violation 09/09 04:01
該員已同意本人使用成簽名檔,事後進行檢舉是否合於程序正義?
其三:
原文代碼:文章代碼(AID): #1K4oZR8l (HatePolitics) [ptt.cc]
檢舉文章:文章代碼(AID): #1K73JznT (Violation)
該文本人並未將其置於簽名檔,為何也一併被檢舉計入罰單?
敢問執法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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