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ssnlee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本人推文做簽名檔

作者: whisp1222   2014-09-19 21:53:03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K6oq4ec ]
作者: ssnlee (崔高雷)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Re: [心情] ssnlee請進
時間: Fri Sep 19 03:05:36 2014
我說有些人是怎樣?發文給我發這樣大小聲
※ 引述《William ()》之銘言:
: 以前非雙北要買間房有很難嗎? 2007年買的
: 不過現在這個非六都的鄉下地方7年來也漲了50%已上了
: http://imgur.com/CS2XnNI
: 不過老實說也必須要感謝你啦,看破了某些人的本質
: 讓我少浪費很多時間在沒有意義的筆戰上是真的
: 當然如果你要質疑我貼的圖是不是真
: 因為表達對你的感謝,所以我跑一趟台中把證據當面拿給你看
: 條件是你看完之後就大家都不要再提這些事就好
: 當然如果你要選擇現在不回應,之後反正你還是可以拿出來說嘴
: 那也是可以,反正我就笑笑看看就好
來我的文章裡同一天推文給我推這個?做人有必要這麼雙面喔?
我真的沒見過這種這麼死要面子的,不過就是你稅制不熟被人巴
了臉而已,是怎樣?一邊叫我不要再提,後面發文插刀是吧?本
來想你都這麼說了就放過你,真的是很欠電。
文章代碼(AID): #1K0roij- (HatePolitics)
→ William: Ssnlee上次我的確沒有想到你可以用那種方式閃過奢侈稅 09/01 20:53
→ William: 所以我認輸,但是如果你願意的話,我寄給你我的房屋權狀 09/01 20:54
→ William: 照片,以後就請你不要再提這些事好嗎?看你的意願. 09/01 20:54
→ William: 如果你想看正本我也可以週末跑一趟台中 09/01 20:56
叫我以後不要再提,下面給我來一篇你是怎樣?你們這些死要面子
的真的很$%#$%#$,自己去含的回文都賞你一巴掌: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
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
定者,不包括之。」
也就是說他有合法的例外!那好啦我的十萬咧?
自己都講過沒想到可以用這個方式閃過了,我管你那間房子怎樣,
當初講的就是如果我房子過的回來,你錢拿出來,少在那不懂給我
充懂,你去問稅務的是有問過交易違約問題嗎?一堆買屋賣屋糾紛
房子退回去你還收他奢移稅,你老中華民國稅捐處早被幹爆了,我
買到兇宅過完戶才發現,買屋合約裡寫明沒講明原價退回,你要跟
我收奢移稅嗎?你錯就錯在自以為自認絕對,這世上的事情如果如
你這麼單線式的想法,很多事情都不必做了。
不要說這個無關政黑,啥小私人恩怨的,這文本來是在討論稅制,
你自個腦羞硬要跟我挑戰,結果中華民國的稅制是如此,不爽你去
翻呀?
真的很好笑咧!那句看破某些人,我算是完整的還給你。
我等你回應,最好『笑笑』回應。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4-09-19 03:11:00
自己挖坑給自己跳總有點優待吧XD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4-09-19 03:13:00
威廉也不會兌現當初賭的那十萬新台幣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9-19 03:14:00
跑帳比較快啦他當初賭的是我過的房子,他那篇文變成po他的房子?這那招?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4-09-19 03:16:00
偷天換日,怕了吧XD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4-09-19 03:17:00
嗯…指鹿為馬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9-19 03:21:00
照我的流程跑一次,怎麼七個月後變他po膽本我給十萬?這種人是怎樣呀?
作者: asiak1009 (Konson)   2014-09-19 03:23:00
炒甚麼炒 就說當初說的十萬已經射在XX上了就好啦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9-19 03:25:00
就有人愛吵又愛搞兩面手法,推文跟我講不要提了,po在那要面子,給臉不要臉,那通通都拿掉呀。
作者: William   2014-09-19 08:03:00
你又把別人的話剪一半了,後面幾句就不貼了另外我問國稅局的案例是你當初說的方法,我買房子沒用到借貸和設定此類方式我貼謄本只是要說你那句話說錯了,沒要你給10萬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9-19 08:08:00
會不會回太慢 要想這麼久?
作者: William   2014-09-19 08:13:00
另外我的看法是你可閃過是因為國稅局很難證明實質使用..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09-19 08:15:00
三K沒講 我都沒看到ㄟ 某位是不是想太久了還避重就輕的 想找台階就不要發文大聲阿XD
作者: William   2014-09-19 08:16:00
最後,如果你希望的話,那我就刪文吧.
作者: HarunaLuna (春奈るな)   2014-09-19 09:33:00
都認輸了是不是要履約啊!真的超久,二月的文到現在……
作者: kblover (聖貓天使)   2014-09-19 10:05:00
為了被打臉再出來討戰一次,替威廉大勇氣讚許
作者: mardaban1 (增奎 奎可利)   2014-09-19 10:13:00
呵 他不敢跟你玩拉 躲在鍵盤多爽
作者: Ting1024 (無)   2014-09-19 10:52:00
和平相處吧。
作者: fantasyland0   2014-09-19 10:54:00
有人說這話真沒說服力 XD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09-19 11:26:00
XDDD 和平相處 噗哧 不好意思 笑出來了
作者: William   2014-09-19 13:13:00
推文三句剪成一句不叫斷章取義,你開心就好。跟最近看羅委員的說法差不多水準我也來學一下好了,如果你覺得你的解釋沒問題,請去法院要要求我該付你10萬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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