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高中版lee457088判決

作者: littlebike (小摺)   2018-05-17 09:48:38
群組長、申訴人 mt580 :
在群組長尚未完成宣判前,針對申訴人提出的意見,再度提出說明:
1.援引現行 使用者條款 2.0.1 #1KvlRVQC (SYSOP)
8、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1)
您同意本站各級管理者基於其自行之考量,有權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包含但不限於對您所為之刪除文章、鎖定文章、看板水桶或看板禁止發言、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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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處分,並非無權或無故之處分,若您不願接受,請勿同意本條款。若本服務
被終止時,本站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站規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板主對於使用者於看板內違規,
有絕對的先行認定權,
檢視 #1Qw7LUbX (SENIORHIGH) 公告文章上,
並無使用任何無關事實或貶低言論.
板務認為使用者完成註冊即同意本站使用者條款,
本站無償提供使用者使用本站資源,
在本站有考量的情況下,得隨時終止其一或全部的權利,
同時自無衍伸侵權行為。
2.板務聲請待板務站長解釋站規後再行審理
針對申訴程序部分,
不論群組與看板均有訂定一定程序,
此程序即為與板主先行溝通。
現行站規對於申訴規範為 #1CLXxDNX (SYSOP),
板務認為板務處分為一行政處分(板主使用公權力對私人權利的剝奪),
與板主先行溝通程序,旨在給予了解狀況之認定權人有重審機會,
進而減少誤判及濫訴的浪費。
行政處分通常在當事人未能提出答辯的情況下單獨作為,
現行板主所做判決,並無一定要先請當事人提出答辯後再行處分,
使用者對於該處分有任何不服,
自得依一定程序提出申訴,
倘若未依程序提出,程序上即有重大瑕疵,
自無審理之必要。
檢視申訴人對於申訴程序的看法,認為現行申訴流程有瑕疵,
因 kid725 代理群組長於 #1P58JYyB (BoardCourt) 聲請站規解釋,
申訴人若仍認為群組與看板程序有瑕疵,
那板務向群組長聲請待板務站長解釋站規後再行審理。
3.板務聲請待申訴人修正申訴用詞後再行審理
援引板務站長判例 #1KMYLzgf (BoardCourt)
即起所有申訴若申訴者以標題、內文,在客觀事實外以主觀評語對板務、組務人員
進行申訴程序中不必要的價值評價,藉以虛張聲勢或宣洩情緒,將一律比照本案,
要求修正標題與內文後再行處理。
申訴人於申訴本文中,
對板主 lee457088 在客觀事實外以主觀評語進行不必要之價值評價,
板主 lee457088 於 #1Qw8b7J8 (Uni-LawServ) 已有說明。
申訴人於申訴本文所陳述之經過,
除未對板主判決提出必要之答辯,質疑板主判決偏袒外,
亦陳述許多與板主判決無關之事實。
綜上所述,
板務認為其陳述與申訴核心主旨無任何關係,
依板務站長判例 #1KMYLzgf (BoardCourt),
板務聲請待申訴人修正申訴用詞後再行審理。
4.回應申訴人意見
→ mt580: 最後補充法律問題:"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對進入法律訴訟的用詞05/05 23:30
→ mt580: 站內的不成文法內規居然套用這條款~法律認知有待加強...05/05 23:33
板務認為,現行申訴人所進行階段即為使用當事人進行主義,
審判長(本級為群組長)目前並未對案件進行詢問,
而是由兩造(板主及申訴人)自行說明,
我想即已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意旨。
不成文法指的是法律無明文規定,而不以條文化方式呈現,卻有實質拘束效力,
然本站申訴過程均有明文規定,
申訴人所陳述亦非事實。
至於是否適用當事人進行主義,
恕我無法理解申訴人陳述的根基點為何,
若申訴人認為不適用當事人進行主義,
那板務一併請問申訴人在本站申訴流程,應適用何種方式進行?
→ mt580: "人格權"受損得隨提抗辯~還要等誣告72小時才得舉發? 05/05 23:37
舉發為與當事人無關之第三人,對於違規事宜提出,
申訴人無論如何均為案件當事人,不應使用舉發一詞,
請申訴人注意法律用詞在法律意義上的差別.
→ mt580: 版主沒先內部信溝通~竟以公告方式先斬後奏?這叫有程序問題?05/05 23:39
對於板主進行板務處分,意見以如上述,
板務認為板務處分為一行政處分,
同時現行站規並未對板主所做板務處分,規定要先請當事人提出答辯後再行處分,
板主於接受當事人檢舉,判定符合板規處分標準,
即可直接公告執行處分,自不待言。
至於以公告方式先斬後奏,
板務查水桶執行時間為
05/01/2018 22:12:16 lee457088 暫停 mt580 發言,期限為 90 天
處分公告發布時間為 Tue May 1 22:10:36 2018 ,
申訴人所述亦非事實。
原則上板主對於水桶部分,
均會先公告後才會執行。
→ mt580: 然也不查該檢舉人時常發爭議性文章??就以主觀推論...05/05 23:42
每個案件獨立,
縱使檢舉人因其發表文章遭水桶處分,
亦不會喪失對於案件的檢舉權利。
同時提醒申訴人的是,
本案是以板規 3-2-i. 私人恩怨 進行處分,
縱使無當事人檢舉,板主仍得自行發現後進行處分。
至於主觀推論部分,
板規第三章所規範之事項,均為授權板主主觀判定,
然這項判定會盡量朝對板友有利方向進行,
板主給予每位使用者相當大的言論自由,
#1QRLwlBa (SENIORHIGH) 已有明確說明。
現行高中板板主均為全體高中板使用者投票選出,
由看板使用者委託授權板主進行管理,
除板主對看板事務管理有合法性外,亦有正當性。
任何使用者若認為板主有任何不適任的情形,
自得依群組或看板規範提出罷免,板主均會尊重使用者與群組決定,並以敘明。
作者: mt580 (K.R )   2017-05-05 23:30:00
最後補充法律問題:"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對進入法律訴訟的用詞站內的不成文法內規居然套用這條款~法律認知有待加強..."人格權"受損得隨提抗辯~還要等誣告72小時才得舉發?版主沒先內部信溝通~竟以公告方式先斬後奏?這叫有程序問題?然也不查該檢舉人時常發爭議性文章??就以主觀推論...
作者: littlebike (小摺)   2018-05-18 18:55:00
恕我直言,您的答辯詞不也一直對板主認定的程序提出自己的看法嗎?
作者: mt580 (K.R )   2018-05-18 19:00:00
你在爭論程序時間點先後..有影響當初對我的判決嗎??說到底...只不過在卸責判決?? 探究我沒掌握時間流程而已多說也沒什麼意義~~就委由相關人員判定吧!
作者: lee457088   2018-05-19 14:30:00
所以我還是不懂你為什麼至今都還在提雜工一詞到底是哪裡讓你認為你的處分理由跟雜工有關係啊..
作者: mt580 (K.R )   2018-05-19 15:00:00
依你們的邏輯還不認為自己誤判嗎? 還不自行請辭負責嗎?已說得很明白~既然雜工不含任何意思~那就別拿他版事務牽扯!傷害也已造成...到此為止!別再替自己的過失~事後追究辯解!相關過程和後續處置~可受大家公平檢視!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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