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了記得理性討論也不要違規喔 不然(ry
來源網址:
因為來源是立委的臉書 但我覺得這個滿重要的 所以先貼上來
也有貼給M板 若M板覺得此文不妥 我將刪文並且接受板規懲處
補 M板認為ok 但我懶得刪上面那兩段 所以保留(?
https://reurl.cc/q5Re5D
情報內容(即網址之文字內容):
【遊戲公司注意!定型化契約不要亂寫,開服前請詳閱消費者保護法】
哈囉大家好,我是顯智。今天要和大家說一個恐怖故事。
小智某天滑到一款看起來很香的遊戲 賽馬娘Pretty Derby ,於是迫不及待地下載下來玩
。
(編按:這邊應該就是個前情提要,主要應該是他們團隊之前有幫忙丁特對天堂轉蛋的事發
聲,所以有在持續關注這方面的東西)
不過急歸急,身為律師的小智有一個好習慣:遊戲前請詳閱使用者約款。
然後小智就看傻了。
因為遊戲約款這樣寫:
「您同意賠償並使我們的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和代理人免受所有成本、訴訟、損失、損
害、索賠、要求、和解、罰款、罰款、責任和/或費用,包括律師費,因本協議而產生的
,包括但不限於因貴方的失實陳述、疏忽、遺漏和/或違反本協議而產生的。」
簡單來說,從董事到員工,都不想負擔任何成本和責任,除了寫了兩次的罰款,還包括律
師費。要賠,消費者賠。
小智心裡有點不爽:這麼敢寫?是看台灣法律沒有嗎?乾脆約定不要告算了。
遊戲公司的法務也有同樣的感覺,於是寫了這條規定:
「本協議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並且排除一切衝突法規定的適用
。您同意並承認,您與 KOMOE 之間的任何索賠或法律糾紛應提出由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按照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一裁終局,對雙方均具有
法律拘束力。仲裁地點為 #香港。」
小智真心傻眼。不只寫要適用香港法律,還真的不能告只能仲裁,而且還很
international,要在香港仲裁。
不過,遊戲公司的法務,一點都不覺得international。
因為在隱私權約款中,法務表示:
「點擊『接受』,即表示您同意將您的個人資訊傳輸給第三方,其中可能包括將您的資訊
跨境傳輸到我們位於任一國家的資料庫或關係企業,尤其是 #中國台灣。」
小智:……。(刪遊戲)
好,故事說完了。那法律上有什麼問題呢?
1.不能任意排除台灣法律強行規定的適用
雖然原則上當事人可以自己約定要用哪國法律,但如果是要規避台灣法律,或者適用外國
法結果會違背公序良俗等狀況下,還是得乖乖回到該適用的法律規定。
所謂的強行規定,就是有一定重要性,所以當事人不能自己約定,一定要依據法律所定內
容的規定。
為了保護消費者,基本上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都是「片面強行規定」。也就是說,原則
上只能約定得比消保法相關規定,更有利於消費者。
此外,依據消保法授權規定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也有強行效力。應記載的事項,就算遊戲公司不寫,消費者也可以主張。不得記載的事項
,寫了消費者也可以當作沒寫。
2.不想要負責還想要消費者律師費?無效。
首先,消保法第10-1條規定得很明確:「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同時,還有這樣一條不得記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
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企業經營者所支出之律師費用。」
所以基本上,公司如果有不想賠償,或者要轉嫁自己的律師費到消費者身上的約定,通通
NG無效。
除此之外,消保法第12條還有一個帝王條款:「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
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時規定了三種推定顯示公平的狀況:
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
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
雖然這個規定的要件很空泛,效果又很強,所以實際能用的時候反而不多。不過遊戲公司
越是甩鍋、越不想負責(連罰款都不想負責),就越容易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而無效。
3.玩個遊戲還要去香港仲裁?無效。
爭議金額往往不大的消費爭議,卻約定要去香港仲裁,剛好就是典型違反誠信原則又顯失
公平的狀況。
更何況,今天的主角——遊戲代理商「小萌科技有限公司」,就登記在臺北市。
消費者在台灣,遊戲公司也在台灣,還約定要去香港?完全就是找消費者碴。
接下來,辦公室會將相關的問題彙整後,提供給主管機關進行處理,以維護玩家的權益。
心得或想法:
我把重點標上來了
大家就自己參考一下吧
課金 就 真的考慮一下ㄅ 這個條款寫這樣真的是 ㄏㄏ
然後再次建議 直接玩日版 vpn很容易用的==
好了 不多說其他的了 不然等一下真的違規 l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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