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題無權處分(無權處分人繼承)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7-07 07:50:05
(一)
甲竊取父親一只手錶,出售給不知情的丙。一個月後,甲的父親去世,
甲繼承父親所有財產。此時,甲主張手錶買賣契約無效,要求丙返還該
手錶,則丙則主張其是合法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試問,誰的主張有理?
25分 高大94民總
這題我的問題主要就是在於,要如何去討論說甲主張,
因為繼承父親遺產,所以先前的買賣契約無效,是無理由。
我覺得丙是絕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的,
但又要以什麼法律依據反駁甲的不合理?
謝謝!
我的答案如下:
(一) 丙可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
1.按無處分權人就其標的物之處分,須經權利人承認後發生效力。(民法第118條
第1項參照)。在本題中,甲竊取父親一只手錶,其手錶的所有權屬於父親,甲出
售給不知情的丙,屬於無權處分,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在父親未承認之前效
力未定。
2.手錶之所有權係屬父親,而甲占有該手錶,丙因善意信賴甲佔有該錶的公示外
觀,而以為甲為有處分權人。故須對丙之善意信賴保護,以為護交易安全。故依
照民法第801條、第948條第1項,丙可主張善意取得該錶之所有權。
第一個部份應該沒有問題,比較有問題的是第二個部份:我擬了兩種方式來作答,
第一種是從負擔行為不已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第二種是,有一位書書記官朋友,跟我說這題應該可以調判例出來作答:
版本一:
(二) 買賣契約有效,甲無法請求返還該手錶:
1.依題意,甲在繼承父親所有財產後,對乙主張一個月前的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於法律上沒有理由。由於甲一個月前和乙所簽訂的買賣契約,係屬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不直接使標的物的所有權直接發生變化,故不以所有權人有處分權
 為必要,買賣契約在雙方就標的物和約定價金互為同意後,始生效力。(民法第
345條第2項參照)
版本二
(二) 買賣契約有效,甲無法請求返還該手錶:
1.無處分權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因繼承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行為仍有效。
 (29年台上字第1405號參照。)甲在父親去世,繼承財產之後,其手錶交易的債權
 行為和物權行為皆有效,(債權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甲對丙無法主
 張買賣契約無效而要求返還該錶。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謝謝!
作者: hammy9898 (彼特熊)   2014-07-07 14:30:00
爭點如你所點到的 就是處分權能是否為負擔行為特別生效要件 和 善意取得的問題 可以順便提一下 246條針對的是自始客觀不能 甲和丙的情形是自始主觀不能且 處分權能並非負擔行為生效要件 故仍有效在來就是善意取得 題目明示 丙不知情 自然可信賴甲之占有外觀而有801 有948之適用 填補甲無處分權之瑕疵你能把條號 款項 正確列出來 加上爭點有打到 這樣大概就有20分了 判例字號其實你也不太可能考試時都記得吧
作者: trygone (trygone)   2014-07-07 21:59:00
這是完整版解答嗎?還有第118條第二項,跟買賣標的不已有處分權為必要。在來妳用什麼請求對方反環?修正:買賣契約為什麼不以標的物有所有拳為必要的理由在哪在來第118條第1項所稱處分係指何者?以什麼方法解釋這要件?
作者: AnthraxTKill   2014-07-07 23:34:00
同意樓上。因為本題的爭點不算多,必須以小題大作的方式回答,需要更多論述。否則只有骨幹沒有血肉,分數不會太高
作者: ji3946ru83 (漁夫)   2014-07-08 03:47:00
118條第二項應該是關鍵..感覺就是針對條號跟無權處分來考
作者: ivine (澄)   2014-07-09 22:27:00
無權處分再死後繼承這王師在書上有提到實務見解和他的見解,兩個不同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4-08-05 08:50:00
這題不需要寫到118II,因甲乙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因欠缺處分權而效力未定,又因801.948直接主張善意取得治癒此瑕疵就直接發生所有權的移轉了,118II是於第三人無法善意取得時才要考慮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要件,故甲有沒有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與本題何干? 你只好找出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有無問題即可判斷契約是否有效成立了。*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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