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林宜瑾臉書

作者: bravee (勇敢E)   2020-03-11 15:24:33
林委員是現任的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委員
之前網協的作為,有跟委員提了一下
今天委員有質詢了教育部
https://www.facebook.com/147484398657964/posts/3582675421805494/
【別再讓更多謝淑薇、戴資穎 成為「被協會耽誤的球后」!】
  今年攸關奧運參賽資格的聯邦盃網球賽,台灣派出最佳陣容,可惜臨陣失利以2勝3負
戰績,不但遭降級為亞太二級,我國女網好手謝淑薇更疑似在中華隊教練的調度失當下,
最後只列在參賽名單而沒有出賽紀錄,可能使她無法達成國際網球總會的規定,而失去代
表我國參加東京奧運的機會。此事引發極大爭議與球迷的強烈不滿,也暴露出包括網協等
單項運動協會長久以來的結構性問題,以及對2017年國體法修法的成果驗收,但顯然成效
不彰。
  宜瑾今日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便以此議題質詢體育署長高俊雄。在2017年國
體法修法後,台灣單項體育協會全面改選,爆發人頭入會風波,其中,棒球協會前理事長
陳太正、羽球協會祕書長李侑龍、網球協會祕書長劉中興、前副祕書長趙安華、游泳協會
前理事長許東雄5人涉嫌蒐集交換民眾個資,換票互灌人頭會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偽造文書罪,5人均認罪,最終也獲台北地院「認證」為犯罪,判處緩刑。
  在國體法的規範下,如網協現任秘書長劉中興等人,長期以來由於秘書長是由理事長
指派,不必改選,也沒有任期限制,因此不必為聯邦盃的鬧劇負責,也不必為網協種種為
人垢病的弊端負責,甚至不用對自己的犯罪前科負責…導致國體法修法所要杜絕人事弊端
的修法,可說是完全失敗!
  因此,宜瑾主張,國體法有重新檢討修正的必要。包括秘書長的任期限制,以及國體
法第39條應予修正,只要是法院判處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者,尤其是涉及操控協會
選舉,不論是否受有緩刑宣告,都不適合再擔任協會職務。唯有持續在法制面施力改革,
台灣運動環境與選手待遇才有被重視及善待的可能,別再讓更多的謝淑薇、戴資穎成為「
被協會耽誤的球后」!
作者: coolfish1103 (Fish)   2020-03-12 16:29:00
政府把補助拿掉就能讓協會聽話了,可是政府不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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