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外商派遣也可轉正?

作者: dszaq (Take it easy)   2020-03-20 22:18:12
https://bit.ly/2WxzGlB
立法院在2019年5月修正勞基法,增訂關於派遣勞工之規範,
此一規定已於2019年6月21日生效。
依修正後之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公司不得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
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亦即業界通稱之「轉掛行為
」,如果違反的話,不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是說如果派遣人員於去年6月21日後於訂定勞動契約前有跟用人單位面試,
那派遣人員可以依據該法條請求成為正式人員?
這種情形也適用於外商的約聘嗎?
如果真有人這麼做,以資方角度該不會三個月後就請他離開@@?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20-03-20 22:23:00
重點是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如果簽訂勞動契約之後才面試,那並沒有問題
作者: dszaq (Take it easy)   2020-03-20 22:24:00
對啊,用人單位會先面試再決定要不要錄用,才有契約吧很多不都用人單位面試玩決定要不要錄用才有契約的嗎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20-03-20 22:27:00
先面試合格,再請派遣公司簽約那就是轉掛行為,現在不行派遣公司先簽約一群人,要派公司再從這群人挑出要的人派遣公司為避免簽的人沒公司要,自然要稍作篩選才行....
作者: dszaq (Take it easy)   2020-03-20 22:30:00
那如果是有跟用人單位面試就可適用囉,外商也適用?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20-03-20 23:08:00
看不懂樓上想表達什麼,外商不用遵守台灣法令嗎?重點是你跟派遣公司的勞動契約簽定發生在什麼時候跟有沒有面試沒什麼關係,A公司和派遣公司簽了一份服務合約,派遣公司依據合約派遣人力給A公司,A公司挑選符合需求的人,這些人事先都已經和派簽公司簽完勞動契約,然後才去給A公司挑面試選,這樣就沒有所謂的轉掛行為
作者: dszaq (Take it easy)   2020-03-20 23:54:00
怎麼聽到的都是有跟用人單位面試,之後才看到合約(offer)的而且還是不小的公司,這樣不就可以轉正?或說是資方未注意讓求職者可以跟用人單位面試,且事先都沒有簽訂任何合約這樣求職者看似就可依這法條申請轉正,感到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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