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27 (Sam)》之銘言:
: 民法184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因為你之前工作離職,所以可以依這條來要求對方公司賠償
: 畢竟你是離職的,如果之前沒有工作,就比較難要求賠償了
: 賠償金額很難說,如果是我就是看之前工作薪資*6~8個月
: 因為資遣後就業服務站也是給6個月,所以我覺得6個月應該算是法院允許的
: 就寫個存證信函要對方依據民法184條,賠8個月
: 然後上勞工局調解一下,對方可能會殺,底線就是6個月
: 對方不要的話,就直接上法院,對方公司還要賠5%的利息,負擔所有費用
: 你拿到offer,舉證應該ok,不可能輸,看賠多少錢而已
: 賠償6個月薪資我是覺得應該沒甚麼問題
不好意思小弟勞動法學習者,也要來打臉這篇文章
看到下面一堆人推就覺得可怕,不給大家正確資訊不行
S大提出的請求損害賠償如前面回文所言,根本過於理想、抽象
要舉證因此造成的損失,並且與該不法行為有因果關係,這是很複雜的
而且完全沒有相關法院判決,所以拜託請別被誤導了
正確做法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白話講就是讓法院判決你是這家公司的員工,僱傭關係成立
資方既然已經發出offer並經你同意後回覆就成立僱傭關係,不得隨意解僱
然後同時請求從契約上到職日到判訴終結日之間的全部工資
那麼原原PO現在該採取甚麼做法呢
首先,保留與人資信件來往記錄,重點就是對方發出的offer以及收到你回覆
除了紙本offer外,甚至口頭offer人資有確認到職日並要你辭職,都可成為證據
接著於契約上到職日仍去公司報到,應該會被擋在門口,但請拍照或錄影存證
這舉動是要向法官證明,你確實有依契約要提供勞務,是對方不受領
之後便是寄出存證信函,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就上法院
未來建議求職者務必要錄音口頭offer,甚至敢一點可要求對方簽訂違約金
以下就比較複雜了,提出日本實務見解跟我國法院判決佐證,歡迎法律人提出不同見解
專業給推,之前真的比較常聽到你舉的例子!這也比較容易求償成功...
作者:
bcew (bcew)
2018-08-22 17:40:00推專業
戰起來學法的都這樣?沒有前例就不敢判當第一個?公務員也是這樣
作者:
senjor (哞哞)
2018-08-22 17:45:00寫程式的也是這樣啊,規格沒開的就不會自己新增的一堆
作者:
eason77 (eason)
2018-08-22 17:45:00你要告到法院首先先加入民進黨
作者:
senjor (哞哞)
2018-08-22 17:46:00覺得API開的規格很蠢,自己寫一個覺得合理的res就好了
學法的當然會考慮勝率啊!告人的也是,告贏才是重點,誰沒事去挑戰難告的部分...
作者:
c0758 (R>W1>E2>Q滿)
2018-08-22 17:59:00好文長知識給推
作者: furio (void) 2018-08-22 18:12:00
推詳細案例說明
作者: mercurycgt68 (發芽的吉它手) 2018-08-22 18:28:00
推
作者: hooorb (Hooorb) 2018-08-22 18:41:00
專業推
作者: fake0617 2018-08-22 18:42:00
推言之有物
作者:
spath (spath)
2018-08-22 18:52:00這議題很有意思,各種見解都有道理,不過不管怎樣,敢這樣搞求職者的公司就讓他紅
作者: qqq46677 (deer) 2018-08-22 19:33:00
推用心
作者:
owen5566 (ooooowen)
2018-08-22 19:33:00推舉證與不法有因果關係才是重點
作者: eatingshit (別懷疑我叫宜霆謝) 2018-08-22 19:42:00
資方國 你吉的贏?
確認之訴若敗訴,可能也還有245-1。但這時候可能比較難提出「損害」的證明,若請求支出的成本恐怕金額低微(交通費?),另有可能是請求喪失與其他公司締約機會的損賠,但其損害額證明不易(考題的機會成本很明顯,但現實中要計算恐怕不容易)。但若依原po所提的確認僱傭存在勝訴的話,可以簡單請求給付這段期間的工資即可,較無困擾。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8-22 20:07:00專業推
作者: Bopupu (^^) 2018-08-22 20:28:00
太受用了!謝謝我會好好處理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8-08-22 21:04:00實務見解耶
作者:
LLika 2018-08-22 21:12:00好文值得收錄
作者:
atpx (秋雨的心情)
2018-08-22 21:42:00推專業
作者: leav (耶羅窖獸) 2018-08-22 21:53:00
專業推
作者:
Mues (Mu)
2018-08-22 22:30:00推推
作者: wwwyoyodio (清道夫) 2018-08-23 00:29:00
推
作者:
blockight (我愛笨蛋,笨蛋愛我)
2018-08-23 01:37:00專業推
作者:
catwei (going nowhere)
2018-08-23 13:29:00有沒有搞錯 這種好文沒人推 版主也不M...
作者:
sugozu (低調)
2018-08-23 14:06:00專業知識推一下
應該打給付薪資之訴就行了除非法院對於確認僱佣關係訴訟費的計算有變
作者: woora3 (yanyo) 2018-08-26 14:22:00
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