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27 (Sam)》之銘言:
: 民法184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因為你之前工作離職,所以可以依這條來要求對方公司賠償
: 畢竟你是離職的,如果之前沒有工作,就比較難要求賠償了
: 賠償金額很難說,如果是我就是看之前工作薪資*6~8個月
: 因為資遣後就業服務站也是給6個月,所以我覺得6個月應該算是法院允許的
: 就寫個存證信函要對方依據民法184條,賠8個月
: 然後上勞工局調解一下,對方可能會殺,底線就是6個月
: 對方不要的話,就直接上法院,對方公司還要賠5%的利息,負擔所有費用
: 你拿到offer,舉證應該ok,不可能輸,看賠多少錢而已
: 賠償6個月薪資我是覺得應該沒甚麼問題
這個只有單純民事而已,告了若不能保證勝訴,
還要支付開庭費用,算是人財兩失。
個人覺得最多只能跟公司說給你資遣的證明好讓你拿失業給付。
而且說實在很多勞方都是這樣玩,如果這判決成立,
那以後大家手上可就不能拿一堆offer來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