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資遣單上法條與事實不符

作者: egnaro123 (原po是大叔)   2017-07-07 07:40:18
不要亂推
不適任要有理由,應請公司條列
通常hr那怕麻煩,沒人用這個的,所以這hr很有機會是賭你不去看(這心態?)
不過你都簽了,就不用花時間去爭了
影響還是會有,佛心話就暗示大家這家是那家,是最好的方式
※ 引述《id41030 (呆呆向錢衝)》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於上週被公司資遣了
: 今天去拿了離職證明與資遣證明
: 事後回家看了一下資遣證明單發現到被開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 其中第五款的內容是因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所以被資遣
: 但事實卻是因為部門不賺錢而人力縮減.總共被資遣了好幾個人
: 請問我應該去跟前公司說明,並請他更改嗎?
: 如果不改的話,會不會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呢?
: 謝謝大家
作者: goldduck (哥達鴨)   2017-07-07 11:59:00
大家只想知道是那家啦
作者: joegonsinga (就甘心A)   2017-07-07 12:26:00
條列出來你就接受嗎?還是你這麼有把握完美到任何一條公司都列不出來?這件事只是隨便寫一個理由而已,公司方一定說員工不適任,員工方對外一定說是公司虧錢才裁的,人性都是這樣說法一定是保護自己,不是嗎?重點是要"裁",寫在紙上的原因參考而已長庚這次事件不就是一個例子,要砍你n年前的事都可以當理由,只是我們是一班小老百姓,沒有重要到會被關注,也不會被在意"不適任"理由的真假
作者: softcola (秋意濃~~)   2017-07-07 16:26:00
先看原原po的考績是否都高於80,連續兩次低於80,可以不適任資遣,另外就算有缺失,公司至少要約談2-3次,並有紀錄證實已經告知過你,而你並沒改善
作者: chucklee (..)   2017-07-07 19:34:00
不是有個小錯就可以當資遣理由 去查查"最後手段性原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