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這問題分成兩個層次。
一、
近因是當初勞工局的解釋。資方要硬拗說計算工時時,
假日也是領薪水的。所以原本就給一倍薪了。因此勞基法的1.33倍,只需給0.33倍
(加班費計算時薪是用 月薪/240小時,也就是一天用八小時計算一個月30天)
二、
遠因是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到底是誰規定加班費計算是用 月薪/240小時?
時薪用:月薪/240 根本就對勞工超級不利的。
1. 真正的時薪被拗:
假設目前周休二日(或一例一休)+被砍後剩12天假
一年共52*2+12 = 116, 365-116 = 249
249/12 = 20.75 (一個月平均上班日)
明明一個月只上班20天確用30天計算 → 時薪只剩2/3
也就是說,加班費要 >1.5 以上才是勞工比平常上班的錢多。
現在的最低基本工資20008元/240 = 83元。跟現行的最低時薪126差了1.5倍。
這根本給雇主要求勞工加班誘因。(我想這也是為什麼最低時薪會是這個數字)
2. 給了資方硬拗的空間。(硬拗周末上班只需給0.33的錢)
從1.5以上 → 0.33 你看看~~台灣真的是資方天堂。
更別論勞工現在的薪水,都是底薪+津貼+加給...
很不幸的,加班費就是用你的底薪去計算。假設底薪跟其他津貼的比例是2:1。
意思就是說,真正的時薪基數是目前計算的 1.5*1.5 = 2.25倍。
所以什麼再加1.33, 1.66甚至2倍,其實根本就連真實時薪都還不到。
加班會賺錢?不如拿時間去兼差吧
再補充一點:
如果有人打算離職了,又被拗加班,這時候最好是請『補休』。
然後在離職前,把假全部休完,才能領到最多的薪水。(含六日還有津貼的薪水)
不然其實就算*1.33, 1.66都是虧的。
※ 引述《differleo (new)》之銘言:
: 看到一則有關休假日加班費的新聞,
: 發現勞基法的規定居然長這樣,
: 算下來怎麼覺得
: 假日上班比去路邊乞討還慘…
: 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1234
: 這樣算下來,我一天工資1200的話,
: 禮拜天如果被叫去上班8小時
: 按勞基法只能拿150*0.33*8=400,@@
: 我去便利商店打工都不止了,天哪…
: 所以老闆今天給我1200的加班費
: 是佛心來著了嗎
: 可是我怎麼覺得還嫌少
: 勞基法,,,,?
: 到底是哪個王八蛋訂的,
: 還是應該說到底是哪個不要臉的官員敢這樣解釋的,
: 沒把勞工當人看就是了,極度不爽,xxx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