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作者: deitly (一萬光年的愛情)   2016-10-08 10:32:31
※ 引述《Siegfried921 (白兔,♂的)》之銘言:
自由時報
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推 siemen: 台灣真的有廠商願意付這筆敬業條款嗎??10/08 08:21
→ skywish: GG有,身邊長輩10/08 08:22
推 rosefan: 一直很好奇對職階多高層的員工才會使出競業條款10/08 08:28
推 bla: 不付也沒差,上法院就告輸了10/08 08:29
推 siemen: 世上只有GG好,GG的孩子像個寶~10/08 08:31
→ siemen: 快投入GG的懷抱,幸福享不了10/08 08:32
推 Roderickey: 沒付款的要告洩密就告不成10/08 08:49
→ Roderickey: 而且50%也太低了 應該要150%以上10/08 08:49
推 Roderickey: 訂50%這種狗屁數字的人一定也是那種不尊重專業技術的10/08 08:51
噓 jason3345678: 就跟訂基本工資22k是同腦袋10/08 09:24
→ cat0429: 競業條款很多是拿來嚇員工的~不合法就該明訂:要有簽約10/08 09:48
→ cat0429: 金及至少同等薪水的補償吧!坦白說,阻止競爭對手成長,10/08 09:48
→ cat0429: 這還真的是筆小錢耶!更何況還關乎一個人的人生~10/08 09:48
→ cloud0829: 北七 才五成就要綁死人喔10/08 09:49
→ Roderickey: 反正就這些鳥阻礙科技業的發展10/08 10:02
→ Roderickey: 分紅費用化完全是元兇 現在又一堆鳥法案10/08 10:03
→ Roderickey: 完全以服務業看台灣 可悲10/08 10:03
推 Bass1986: 請問公司提出競業禁止(50%工資),離職員工就要簽嗎?10/08 10:04
→ Bass1986: 或是可以拒絕?10/08 10:04
→ Roderickey: 沒錢就是沒心沒人 就是這麼簡單而已10/08 10:04
推 gn01216674: gg五成剛好22k…10/08 10:05
→ Roderickey: 學生時代要分明星學校 出社會要大家齊頭平等 矛盾10/08 10:09
推 ptta: 真正有需要,公司還是告,讓你每週出庭到崩潰10/08 10:11
→ Gyin: 應該至少要實領薪水的50%吧...或不低於離職前月薪10/08 10:19
→ dinway: 人家會去競爭對手那就是錢比較多,結果你只要付原薪資50%10/08 10:24
→ dinway: 就可以擋住,不愧是資進黨10/08 10:24
原本完全沒得領
現在離職不用工作卻至少拿50%薪水
應該算是一大進展了吧
一面倒批評真是好笑
有沒有勞工短視近利怎樣都不滿意
所以只能維持原狀一直爛的八卦?
作者: siemen (十萬伏特)   2015-10-08 08:21:00
台灣真的有廠商願意付這筆敬業條款嗎??
作者: skywish (skywish)   2015-10-08 08:22:00
GG有,身邊長輩
作者: rosefan (Rocket Queen)   2015-10-08 08:28:00
一直很好奇對職階多高層的員工才會使出競業條款
作者: bla (暱稱一共要八個字)   2015-10-08 08:29:00
不付也沒差,上法院就告輸了
作者: siemen (十萬伏特)   2015-10-08 08:31:00
世上只有GG好,GG的孩子像個寶~快投入GG的懷抱,幸福享不了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5-10-08 08:49:00
沒付款的要告洩密就告不成而且50%也太低了 應該要150%以上訂50%這種狗屁數字的人一定也是那種不尊重專業技術的
作者: jason3345678 (yagiyame)   2015-10-08 09:24:00
就跟訂基本工資22k是同腦袋
作者: cat0429 (momo)   2015-10-08 09:48:00
競業條款很多是拿來嚇員工的~不合法就該明訂:要有簽約金及至少同等薪水的補償吧!坦白說,阻止競爭對手成長,這還真的是筆小錢耶!更何況還關乎一個人的人生~
作者: cloud0829 (!!)   2015-10-08 09:49:00
北七 才五成就要綁死人喔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5-10-08 10:02:00
反正就這些鳥阻礙科技業的發展分紅費用化完全是元兇 現在又一堆鳥法案完全以服務業看台灣 可悲
作者: Bass1986 (Bass)   2015-10-08 10:04:00
請問公司提出競業禁止(50%工資),離職員工就要簽嗎?或是可以拒絕?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5-10-08 10:04:00
沒錢就是沒心沒人 就是這麼簡單而已
作者: gn01216674 (Dog)   2015-10-08 10:05:00
gg五成剛好22k…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5-10-08 10:09:00
學生時代要分明星學校 出社會要大家齊頭平等 矛盾
作者: ptta (ptta)   2015-10-08 10:11:00
真正有需要,公司還是告,讓你每週出庭到崩潰
作者: Gyin (Gyin)   2015-10-08 10:19:00
應該至少要實領薪水的50%吧...或不低於離職前月薪
作者: dinway (......)   2015-10-08 10:24:00
人家會去競爭對手那就是錢比較多,結果你只要付原薪資50%就可以擋住,不愧是資進黨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0:33:00
50%太低 至少150%0% = 沒實際約束力 50% = 拿少少錢把你綁死訂了50%很少公司會付超過50%啦跟特休規定天數一樣 滿一年超過7天的公司是極少數
作者: robler (章魚丸)   2016-10-08 11:09:00
真的是慣老闆心態耶,付不起錢就不要弄什麼競業禁止啦
作者: clarkman (涼雨)   2016-10-08 11:10:00
這條款真得很怪,換工作不能換同一領域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10:00
MLB球員有競業條款嗎? 這樣想就好了
作者: clarkman (涼雨)   2016-10-08 11:13:00
雖然沒定上限,但50%代表開漏洞,以後封殺就給50%你覺得不用工作就有錢領,但相同的他也沒辦法同領域工作除非提高金額,不然就跟過勞死罰30萬或是加班罰2萬一樣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15:00
訂這種條款就是要勞工內鬨 有人覺得拿這個50%可以
作者: clarkman (涼雨)   2016-10-08 11:15:00
公司可以合法化搞你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16:00
反正我還可以轉行 有些人就是只有單一技能但非常凸出只拿50%根本就是斷了財路 要人去死
作者: Smile365Day (微笑)   2016-10-08 11:16:00
原本不付的話,是無效的,但現在改成只付少少就有效a不覺得這對勞工是好事
作者: clarkman (涼雨)   2016-10-08 11:17:00
是阿,這行不同產品技術差很多,轉領域資歷容易歸0原本這條款根本什麼用,現在根本就被合法化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18:00
你把這個條款套在NBA MLB NFL球員身上看看 顆顆一生都毀了
作者: YJM1106 (YM)   2016-10-08 12:04:00
綁手綁腳的條款
作者: teardropbox (只想一個人靜一靜)   2016-10-08 13:45:00
這漏洞好多 果然學者治國 腦袋壞掉舉例原在一家公司掃廁所 然後跳到另一家大企業底下掃但工作名稱不同 這樣算禁業?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6:04:00
建議樓上看過細則再批評, 要不然第一句評語只能自己吞囉看你舉的例子就知道根本沒看過細則請問你掃廁所跳槽會影響公司哪些的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
作者: DaveLu (Dave)   2016-10-08 17:29:00
150%?不工作還多領50%,這位大大不當老闆實在太可惜了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7:32:00
150%賠的是跳槽後可能的機會
作者: DaveLu (Dave)   2016-10-08 17:41:00
抱歉!我錯了,應該要從政才對
作者: ealvis   2016-10-08 17:54:00
新法其實都比原本限縮很多了, 立法的目的當然就是有些法官只看幾個要件...有講清楚會比沒講清楚好
作者: bbuc (C&C++完美經典)   2016-10-08 22:06:00
是最低50%不是最高 重點在員工能不能拒簽吧 能拒簽不滿意就不要簽啊 還有去年就開始談的東西 幹嘛又要扯黨派 看了實在很煩
作者: teardropbox (只想一個人靜一靜)   2016-10-08 23:17:00
掃廁所只是舉例 啊是在悲憤什麼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11 09:22:00
阿樓上是看過細則沒有? 沒看過在那邊亂舉例, 不知道誰悲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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