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作者: Siegfried921 (白兔,♂的)   2016-10-08 08:19:23
自由時報
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基準法去年底修法加入競業禁止條款,勞動部今天公告修
正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在競業禁止期間,雇主對受限制的勞工每月補償金額應不低於離
職時月平均工資50%,至少要足以維持生活所需。
科技業、金融業等不少行業都會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即使離職,一定期
間內也不能跳槽到競爭對手陣營,以免同志變成敵人,營業機密外洩,但限制太嚴,恐怕
會影響專業人士就業機會。
勞動部指出,去年在勞基法中增列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勞工因為不從事競業行為而受損失
,原雇主應合理補償,補償不包括勞工在職期間受領的給付,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不能超
過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周期,且最長不得逾2年。
此外,競業禁止的區域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為限,例如在桃園開補
習班,卻禁止員工離職後到高雄的補習班工作,或是禁止在桃園賣炸雞排,都不合法。
新修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中也規定,補償金額應該要足以維持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勞工生
活所需,且應參酌勞工被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範疇所受的損失,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離職時平均每月工資的50%,並約定離職後是一次領或按月給付。
http://goo.gl/MGZ7Qw
作者: siemen (十萬伏特)   2016-10-08 08:21:00
台灣真的有廠商願意付這筆敬業條款嗎??
作者: skywish (skywish)   2016-10-08 08:22:00
GG有,身邊長輩
作者: rosefan (Rocket Queen)   2016-10-08 08:28:00
一直很好奇對職階多高層的員工才會使出競業條款
作者: bla (暱稱一共要八個字)   2016-10-08 08:29:00
不付也沒差,上法院就告輸了
作者: siemen (十萬伏特)   2016-10-08 08:31:00
世上只有GG好,GG的孩子像個寶~快投入GG的懷抱,幸福享不了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08:49:00
沒付款的要告洩密就告不成而且50%也太低了 應該要150%以上訂50%這種狗屁數字的人一定也是那種不尊重專業技術的
作者: jason3345678 (yagiyame)   2016-10-08 09:24:00
就跟訂基本工資22k是同腦袋
作者: cat0429 (momo)   2016-10-08 09:48:00
競業條款很多是拿來嚇員工的~不合法就該明訂:要有簽約金及至少同等薪水的補償吧!坦白說,阻止競爭對手成長,這還真的是筆小錢耶!更何況還關乎一個人的人生~
作者: cloud0829 (!!)   2016-10-08 09:49:00
北七 才五成就要綁死人喔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0:02:00
反正就這些鳥阻礙科技業的發展分紅費用化完全是元兇 現在又一堆鳥法案完全以服務業看台灣 可悲
作者: Bass1986 (Bass)   2016-10-08 10:04:00
請問公司提出競業禁止(50%工資),離職員工就要簽嗎?或是可以拒絕?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0:04:00
沒錢就是沒心沒人 就是這麼簡單而已
作者: gn01216674 (Dog)   2016-10-08 10:05:00
gg五成剛好22k…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0:09:00
學生時代要分明星學校 出社會要大家齊頭平等 矛盾
作者: ptta (ptta)   2016-10-08 10:11:00
真正有需要,公司還是告,讓你每週出庭到崩潰
作者: Gyin (Gyin)   2016-10-08 10:19:00
應該至少要實領薪水的50%吧...或不低於離職前月薪
作者: dinway (......)   2016-10-08 10:24:00
人家會去競爭對手那就是錢比較多,結果你只要付原薪資50%就可以擋住,不愧是資進黨
作者: skizard ( )   2016-10-08 10:27:00
50%結果是底薪的50%
作者: fatetree (命運之樹)   2016-10-08 10:32:00
彰化我一進去三個月就要我簽了 後來我離職時提出這個的賠償 老闆坑都不吭一聲 直接讓我走了 重點是也才兩萬六的薪水 當初還承諾說會到兩萬八 還好我早就走了 要不然看著老闆買新的法拉利卻不給員工加薪 氣都氣飽了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0:38:00
整天只會提賣雞排 補習班這種相對產值低的產業
作者: abiggun (大支)   2016-10-08 10:38:00
兩萬多也要簽喔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0:42:00
賣雞排 補習班 這種相對簡單的技術 當然可以50%買斷科技業RD新技術開發 有的500%買斷還嫌太少那MLB球員競業條款 兩年內不得從事棒球相關活動 顆顆
作者: Ardream (Rus)   2016-10-08 10:52:00
50%是啥小,領6萬 只要3萬就可以買斷?
作者: fatetree (命運之樹)   2016-10-08 10:54:00
本魯那個時候家裡欠錢 沒辦法 就是RD 但是在公司卻是很下層的 最老的也才一年多 大我三歲 當時前輩進公司時也才 27 碩士還領22k 後來經濟可以了 才看透離職
作者: robler (章魚丸)   2016-10-08 11:08:00
為什麼政府會覺得薪水一半就足以生活??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18:00
意思是可以同時領新工作的薪水和原工作的半薪吧競業條款又不代表離職後 甚麼事情都不能做只能當廢也就是我離職 你如果要用競業條款綁我兩年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19:00
新工作的領域不可與舊工作重疊唷 這才是重點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20:00
這兩年期間 你要付我每月原薪水50% 讓我遵守競業條
作者: fatetree (命運之樹)   2016-10-08 11:21:00
就是有樓上這種不懂裝懂的 = =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21:00
但還是可以找非競爭對手的公司 來工作
作者: Narcissuss (太神拉~)   2016-10-08 11:21:00
爽爽領半新
作者: clarkman (涼雨)   2016-10-08 11:22:00
同領域幾乎就是競爭對手吧...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22:00
fatetree 有錯你可以直接指教哪邊錯 謝謝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23:00
你要NBA球員離職去打MLB嗎 顆顆這個條款過 只會加速人才外流而已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24:00
NBA有簽競業條款嗎?
作者: fatetree (命運之樹)   2016-10-08 11:25:00
會規定這種的就是技術性高的工作咩換不同領域的是要換到-4去做喔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25:00
單一專長凸出的人就跟NBA球員一樣呀 轉行就是年資歸0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26:00
舉例在我做網通IC 還是可以跳到做power IC你拿NBA舉例 職業球賽本來就沒有簽競業條款
作者: fatetree (命運之樹)   2016-10-08 11:30:00
換工作的話就是等於要他沒工作了啊對於那種只會一種技能的來說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31:00
八點檔演員 新聞台主播 中華職棒球員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32:00
這裡針對的是跳槽 不是被資遣還要被綁
作者: rainf (天天都orz)   2016-10-08 11:33:00
幹嘛不提梁孟松呢?大家都愛不是嗎?哈哈哈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33:00
之前三立陳雅琳主播不是跳槽壹電視 年薪400W變500W還有大學教授很難轉換領域教學吧 科科
作者: rainf (天天都orz)   2016-10-08 11:34:00
一會兒NBA,一會兒演員,怎麼沒人敢提他呢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35:00
主播跳槽沒有營業秘密的問題吧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36:00
主播會知道員電視台的發展方向呀 怎麼會不知道營業秘球員會知道教練戰術 風格 投打教學方法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39:00
所以你舉的這些例子 他們是有競業條款嗎?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40:00
競業條款還挑產業嗎 通過了就是所有產業是用呀勞工有收錢 就是有"實質"法律效力了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45:00
就由法官怎麼判定囉 至我看來你提的那些不應該列入競業條款不應該列入的 就算簽了 也會失效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47:00
如果有人可以不列入 公平性?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1:48:00
其實除了跳對家外 競業條款真的上法院的例子很常見?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48:00
以前就有競業條款 有糾紛就是由法官來判定本來就不是甚麼都可以硬用競業條款套死勞工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1:50:00
我印象種比較有名的是GG跳三星被告那個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1:50:00
競業禁止是去年12月16日增訂的, 以前是沒有的, 以前競業禁止純粹屬契約行為, 沒有法規依據, 契約是否合理有效, 完全看法官認定, 這次是第一次在法規明定標準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51:00
又用錢讓法條明確化 合理化 這才是可怕的地方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1:52:00
因為去年12月6日勞基法新增競業條款, 才會有現在實施細則隨之增訂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52:00
以前用契約 你被資方 用競業條款限制怕麻煩的不敢法院告的會乖乖吞下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1:53:00
沒有甚麼合理不合理阿 事實上上面載明都是不得低於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53:00
除非新法勞工可以不拿錢就不受競業禁止約束才合理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53:00
現在至少知道 你沒拿到錢 根本不用鳥那個條款而當然你覺得競業條款不合理 你也可以不拿錢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1:53:00
法條化並不可怕, 自行約定卻沒有遵循標準比較可怕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1:54:00
細則看一下, 不算差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54:00
或是說 我要給你錢 你自己不要 但競業禁止還是在唷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1:55:00
如果你覺得你的工作內容被競業條款不合理 就是告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1:55:00
現在是沒拿錢給你 就跟你說有竸業條款 ㄎㄎ
作者: clarkman (涼雨)   2016-10-08 11:55:00
你真的覺得合理嗎?網通IC的資深人士只能轉Power IC當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1:56:00
去看一下法條吧
作者: clarkman (涼雨)   2016-10-08 11:56:00
有些領域的技術差別很大,內容架構也都完全不一樣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1:56:00
你以為沒入法就沒人簽嘛 一堆人簽拉 都嘛是簽沒報酬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1:57:00
基本上如果是在離職時要你簽, 你已經找好工作的話, 完全可以拒絕簽啊, 至於如果是到職或在職時籤, 你可以看一下細則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1:58:00
所以到職時要注意不要亂簽 或是面試時直接表明不接受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1:58:00
細則對於條文限制很多, 競業條款必須明訂職業範圍跟限制公司對象也就是不能只說限制網通IC, 而必須明確指出不能去螃蟹公司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0-08 11:59:00
同一行找工作 大概就還在同一行 補償設標準是合理的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1:59:00
而且這種民事不告不理,真的不用幻想你對公司很重要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1:59:00
這樣才會成立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00:00
反而比較能保護小螺絲釘被公司搞~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00:00
補償設標準50% 完全不合理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00:00
在職期間 就算你簽了這麼細的條款 三五年後也很難說業界生態還是一樣, 不見得適用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02:00
所以到職時要注意不要亂簽 或是面試時直接表明不接受你自己都這樣說了 哪裡不合理?現在是保障已經簽的人不會被搞~ 很合理阿
作者: rainf (天天都orz)   2016-10-08 12:02:00
以power ic來講,分成很多類acdc dcdc lcd driver..等等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03:00
被搞的時候 至少還有一點錢可以活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03:00
已經簽的才50%看起來比0%好但0%表示沒有實質約束力 50%就是實質約束了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03:00
現在已經簽的競業條款應該絕大多數都不符合細則的要求
作者: rainf (天天都orz)   2016-10-08 12:04:00
禁了其中一項其它不會做??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04:00
有哪家現已簽的競業條款, 是會明訂不能去哪家的嗎?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04:00
不明訂才可怕呀XD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05:00
誰跟你沒有實質約束~ 公法保障私約還真得不好喔你的想法就像是: 勞基法工作時數定太高,應該不要定讓員工和公司彈性約定咧@@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06:00
沒明訂的競業禁止合約, 在這次細則下都是無效的合約可怕在哪?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06:00
0%跟50% 在告上法院時 員工勝算差很多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06:00
勞基法本身就是保障最低水準的,一切法條都是不得低於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07:00
這次細則公布之後, 之前絕大多數的競業合約應該都無效了
作者: rainf (天天都orz)   2016-10-08 12:07:00
講那麼多,為什麼不來討論科技業有誰會要求簽這條款?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07:00
沒明定就無效就非常OK~
作者: clement80161 (我喜歡妳~)   2016-10-08 12:08:00
不合理的競業條款 就是不合理 管你0% 50%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08:00
最好是拉~ 你家公司競業條款有列賠償嘛?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08:00
這次細則不差啦 我覺得要說限制反而是保護了大多基層勞工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09:00
明訂那幾間公司兩年內不能去 這比較合理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09:00
現在細則就是要求要明訂不能去的公司名稱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09:00
台灣老闆不都把 offer 當作競業條款的補償? 離職還有錢拿我真的沒有聽過
作者: rainf (天天都orz)   2016-10-08 12:10:00
應該說輪班星人有可能嗎??簽這幹嘛..以後不能輪班?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10:00
不接受也合法 公司無法約束規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10:00
有啊 蘭奇離開宏碁就是拿了一億多的競業補償啊他想去三星就沒辦法去了 後來去聯想就被告了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11:00
鴻海上次告跳光寶的 要收人分紅當作懲罰拉~ 你說好笑不?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11:00
還被法院判禁制的樣子?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12:00
高階經理人才有補償,一般RD誰跟你補償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12:00
沒補償 競業禁止條款就該自動失效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13:00
一直以來都是沒補償就無效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13:00
如果原雇主應要塞錢給你 你不接受 但他聲稱有給錢意願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13:00
自動失效是你說的不是法官說的 50% 就合理也是你說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14:00
以前還沒法規化時代的判例就是如此了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14:00
這樣競業禁止有效嗎?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6-10-08 12:14:00
今天定50% 公司告你你可以聲明這是不對價的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15:00
所以競業禁止新的法規 還是要雙方合意吧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16:00
這次細則大致上也是採用過去法院判決的原則, 採用比較嚴格的部分本來就是要合意啊 依直都是這樣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17:00
如果拿到書面Offer 但到職時要你簽競業條款 無補償金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17:00
保密義務不用合意 也不用補償 但要告的話要證明有洩密
作者: Roderickey (賣矇拔郎耶)   2016-10-08 12:18:00
了解 感謝IBIZA大解釋!
作者: marrvosal (神清水)   2016-10-08 12:24:00
不過以前簽的條款還是有效吧? 法不溯及既往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8 12:43:00
不溯及既往只是非當然無效, 法官還是會看目前的法律條文作為參考
作者: miketk (麥仔茶^O^)   2016-10-08 12:53:00
工作專業化 才50%就要放棄薪水 是要人去兼保全是吧
作者: Mozar (沈默的樂師)   2016-10-08 14:33:00
電子業之類的低調去內地,原公司還不見得能競業到...
作者: marksin (人參)   2016-10-08 16:11:00
真的有人拿到過競業條款的補償嗎.....
作者: mogii ( 小雞)   2016-10-08 16:41:00
我很好奇哪間公司會付
作者: bnnann   2016-10-08 16:45:00
幹0糧兩年只能換50%
作者: horb (猴柏)   2016-10-08 20:20:00
本薪那麼低 五十趴也沒很多
作者: double21 (我不是雙二一)   2016-10-08 21:52:00
很好啊 有這條就不能免費告人家競業禁止
作者: wtfconk (mean)   2016-10-09 04:31:00
訂五十趴這種的應該又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官哪...完全沒sense...
作者: a19851106 (雪特)   2016-10-09 17:07:00
先去看法條再來講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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