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前一份公司(待差不多三個月)被資遣,也有去申請失業救助金.
最近找工作已有被通知報到,但報到時需要提供前份公司離職證明.
由於離職證明書上是註明非自願離職,若交到新公司怕不甚好.
請問各位大大是否有其他較好的建議?? 目前想到的如下.
1:到勞工局請他幫忙開離職證明(但是否也會被註名非自願離職?)
2:跟新公司說原公司沒發離職證明,但有從網路下載勞健保轉出單
3:實話實說,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因面試沒聊到此點,怕節外生枝)
再請各位大大指點了,感謝.
履歷表沒寫這待三個月的公司,只有口頭簡單帶過因為只待三個月,所以並無特別聊到主管那時有問為何離職,我只簡單說前公司較亂.而我也確實準備再一週就離職,只是老板提前一步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