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譴跟未過試用期不一樣喔!
資譴是有工作能力,但非自願離職。
像是景氣循環性失業,部門縮編等…
你這個可能主管認定為沒這方面工作能力
所以不算非自願離職。
※ 引述《bettyboop (bettyboop)》之銘言:
: 某科技大廠在我做未滿三個月內資遣我 事後一開始向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單時
: 跟我講茶到我是被資遣會再詢問能不能核發非自願離職單 第二次打電話過去時改
: 口說電腦查到我不是被資遣 是適用期未通過不算資遣 不能核發給我 還叫我去看她電腦
: 我的退保日之後存摺有資遣費進來 人資說那有可能是我當初合議多給我的
: 但並不是那樣 我是第三個月兩位人資突然叫我離開公司並答應給遣散費
: 勞工局也說法律沒規定公司一定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照這樣來看感覺公司好像也沒跟勞工局通報資遣我
: 看到版上的人怎麼拿非自願離職單那麼容易 還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