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sfgsj (Lazy bone)》之銘言:
: 讓我來告訴你一件事實吧!
: 台灣的會計法規,規定:
: RD的薪水歸類為成本(作帳科目)
: 注意呦!是 "成本" 不是 "費用"
: 秘書,行政人員的薪水才是費用,RD的薪水不是呦
: 待過工廠的都知道,"成本" 科目通常是編給原料,消耗品一類的東西
: 常設性的,與產出無直接相關的、無形的勞務才會在 "費用科目"
: 台灣的會計法規,規定:
: RD的薪水科目為成本
: 你就應該知道:賈伯斯到了台灣也是被當成電阻電容之流
: 如果你不信就問問熟的會計人員吧!
: 既然是成本,那當然就馬上就要有營收
: 當政府的思維都是這樣了,你還想老闆會有多重視所謂人材
: 屁啦!消耗品而已,操死一批,再換一批新的來
: 如此而已
我想你說的應該是錯的.
首先台灣的會計準則非常喜歡跟國際接軌,
不太可能自己搞一套.
為了證實, 我去找了聯發科101年財報
http://www.mediatek.com/upload/files/c2035b68e8bc201da7c77a1d5d2e2047.pdf
在附註27.用人、折舊及攤銷費用 這一項底下
列出了 101年薪資費用(這邊的單位應該是千元),
屬於營業成本者: $195,147
屬於營業費用者: $13,334,687
明顯的,聯發科的薪資絕大部分列為營業費用,
而我們知道IC設計公司的薪資成本絕大多數都是RD,
因此RD的薪水列為營業費用,而非營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