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資深優良教師10年沒獎金???

作者: Luchiao (鹿角)   2020-10-05 00:22:42
看到底下推文對於計算年資有疑問
參照「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19
僅節錄重點
【對象】
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20、30、40年
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獎勵金之基準由本部定之
1.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2.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連續】
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
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下列情形視為連續:
1.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義務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2.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優良】
所稱成績優良,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各級私立學校自訂
之考核辦法,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
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就是因事病假而導致考績不優良,那麼這一年不算不過也不會視為中斷)
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外(重病、公傷假)
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10、20、30、40年時,始得申請
【下列年資得採計】
1.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
2.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之年資。
(綜合連續定義,考上正式前代理聘期從8月底到7月初的也算,只要每學年持續有代理)
3.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
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4.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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