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學校老師幫出版社出書

作者: m8403051 (大吉嶺紅茶)   2020-06-12 23:31:06
查了一下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在出版這塊沒啥改變,
因此應該可以參考先前的函釋
http://www.lses.ty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358
http://www.bmsh.tn.edu.tw/df_ufiles/c/教育部書函(10).pdf
https://www.mlaivs.mlc.edu.tw/resource/openfid.php?id=16444
書籍分成兩塊,如果是學校用書(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有身分限制
六點(一)項
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直轄市、
縣(市)輔導團團員、學科中心或群科中心種子教師及研究教師,
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
其他的書籍看起來沒有限制,而且沒看到需要報備,但是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不能參與, 不是不能賣)
(二)不得因從事該行為致影響本職工作
(三)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等
另外,如果是兼任行政職老師,以上都跟你沒關係。改依 公務員服務法 規定
※ 引述《eric3118 (eric3118)》之銘言:
: 找法規資料的時候找到這一篇,事情告一段落,來回一下好了
: 幫出版社寫參考書,有個說法是報備一下就一定沒事
: 問了一下人事,人事也說報備一下比較好,所以就寫了簽呈
: 但是有些(聰明的)人事行政人員,要蓋章時,知道這是要共同分擔責任的...
: 所以到處查了資料,最後表示無法核可或不可,然後文就又原封不動回來了...
: 根據今日和人事討論的結果是
: (1).幫出版社寫參考書算不算合法兼職,目前沒有很明確規範到底是"合法"或"不合法"
: 要看個案認定(出版社性質,內容,過程,形式,費用/營利的定義...因人而異)
: 人事(及校長)無法自行認定到底合不合教育部的兼職規定
: 所以他們也不敢走"報備一下就沒事"這條路,司法機關才能做個案認定
: (簡單說,這介於有和沒有之間,他們不敢蓋章,白紙黑字說"可"或"不可")
: (2).人事說,不管合不合法,若有人向他檢舉,他就必須依照流程來處理檢舉
: 可能包括了向教育部或是司法機關查詢,開會討論,以及個案調查之類的事
: 也許經過半年,或是一年,或是兩年...(請參考台大校長兼職案)的各種流程
: 也許最後有很大的機率會是合法的,但是這個過程會有點"心累",且無法避免
: 萬一萬一萬一,最後那很小的不合法的機率出現,還要送教評會
: (3).結論就是,不知道可不可以,但基於保護老師的立場,請降低(2)發生的機會
: (具體作法如不具名,筆名,低調,避免與人結怨而被蓄意針對,不可說...)
: 當然,如果拒絕幫出版社寫參考書,(2)的風險一定是零。
: ※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 : 上週發的公文
: : 教育部令
: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 : 臺教人(二)字第1090010154B號
: : 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除第十點第二項及第十四點第二項自中華
: :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生效外,並自即日生效。
: : 附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 : 部 長 潘文忠
: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026/ch05/type2/gov40/num13/Eg.htm
: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026/ch05/type2/gov40/num13/Eg.pdf
: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 :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
: : 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 (一) 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
: : 學科中心或群科中心種子教師及研究教師,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
: : 題者。
: : (二) 不得有商業行為。
: : (三) 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 : (四) 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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