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教師法》達初步共識 提高專審會重要性

作者: wush (wush)   2019-04-15 21:30:22
https://www.ner.gov.tw/news/5cb45506cbfaae000613f232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15日)審議《教師法》,下午針對處理不適任教師機制上
進行討論,初步達到共識,將原本歸類為教學不力範疇的體罰、言語霸凌部分,改列入「
身心虐待」的範圍,並且在處理過程中,增加教師專業審查會的重要性。立法院教育文化
委員會也決議周三要召開座談會,邀請各體團體代表參加表達意見。
受到外界關注的《教師法》草案,有關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部分,朝野立委及教育部針
對修法初步達成共識,將不適任教師的樣態分為「涉及性平案件」(也就是俗稱的狼師)、
「身心虐待」、「教學不力」及「其他」四種。
在處理機制上,狼師的部分,如果是性侵或重大性騷擾的部分,維持依現行規定處理,但
若是經過學校性平會調查屬於非重大性騷擾情況,進入學校教評會審議過程中,由現行的
委員3分之2出席、3分之2通過,降低為2分之1出席、2分之1通過,未來將更容易解聘狼師

此外,教師若有體罰或言語暴力,過去都以教學不力處理,讓學校有模糊空間,朝野立委
最後也達成共識,將體罰及言語暴力列入「身心虐待」的樣態,教育部長潘文忠建議,處
理過程先由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暫時停聘涉案教師後,再分為兩軌處理,一軌是由教師專
業審查會介入調查後,再交由學校教評會審議,且只要委員2分之1出席、2分之1通過後即
可,另一軌則由教評會直接審議,要達到委員3分之2出席、3分之2通過後,即可以終身解
聘或解聘1到4年,大大提高了專審會的重要性。
此外,外界抨擊的教師違反倫理的樣態,由於規範非常細且容易無限擴大解讀,引發議論
,朝野立委討論後,決定回歸現行法令規定,以「其他」的樣態涵括。
作者: eunicecypher (kircheis)   2019-04-15 21:46:00
非重大性騷擾更容易解聘,而不是輔導,所以修法是為了更容易解聘?敢問部長,教師解聘1-4年和終身解聘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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