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敬告修法者:教師應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作者: ccc9002 (nostomania)   2019-04-15 19:35:46
【蘋果】
敬告修法者:教師應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出版時間:2019/04/15 10:36
顧立民/台北市及新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顧問
攸關數十萬教師工作權益的《教師法》草案定於本月15日排入立法院委員會進行討論審查
,近日來已經引起許多家長團體與教師團體的各種評論及相互指責:若干家長代表團體認
為此次修法可以讓學校更有效地依法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避免「師師相護」的情形,
進一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而多數教師團體則認為草案是對教師的一種「奴化」與變相懲
罰,將使教師動輒得咎,最終淪為一群沒有自主意識(或不敢有自主意識),凡事唯學校
與學生之命是從的教學傀儡。
其中對影響教師工作權益最嚴重者,莫過於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增訂「行為違反法規
,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
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以及第十五條第七款修訂「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
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可解聘一
至四年)
上述修法的問題在於對究竟那些違法行為屬於「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
教師職務之尊嚴」、違法又是指違反那些法規(僅限於《刑法》或是所有法規),或違法
行為的嚴重程度(如有期徒刑、罰金、罰鍰)等重要事項,條文中都未明確律定,而僅是
授權學校進行查證,一但屬實即可將教師解聘一至四年,甚至是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我們必須了解,教師倫理原本就是一組涵蓋範圍極廣的概念,在此爰引台灣大學的《教
師倫理守則》做說明,守則中臚列「教學倫理」(熱誠、充實、專業等原則)、「學術倫
理」(敬業、嚴謹、誠信、公正等原則)、「人際倫理」(和諧、合作、純淨、身教等原
則)、「社會倫理」(服務、自律等原則)等項目。諸多的倫理規範旨在樹立一個最高標
準,其用意是期許教師要以此作為努力的目標,而非將之作為一種懲罰的基準。
試問如果一位教師在課堂上教導學生要遵守交通規則,但若有一天自己不慎違反交通規
則(例如忘記要求所有乘客繫安全帶、忘記隨身攜帶駕照等)而被裁罰,算不算是「違反
教師專業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違法行為,學校是否可以據此將其解聘或終
身不予聘任?
我們當然期望每位教師都是臻於至善的「完人」,就如同所有老師及家長希望自己的學
生(或孩子)都能成為「品學兼優」的「英才」,但是我們也知道這在現實環境中是「不
可能的任務」。「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以最高的倫理標準來期許及策勵教師自我進德
修業,無可厚非;但以此來作為解聘的構成要件,毋寧太過,更遑論此一要件還缺乏明確
的規範。如此修法,將使全體教師終日陷於因小過(包括無心之過)而遭重懲的恐懼之中
,更有可能讓這些條文淪為有心人士用以整肅異己、控制教師的工具,從根本上違反「人
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之普世價值,敬告修法者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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