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教育部函 介聘實際服務滿6學期之年資採計

作者: snn78 (恩仔)   2017-03-24 08:41:07
如果育嬰"留職".服義務役...等年資都不包括,
真的必須"實際"服務滿6學期
只要不在學校授課是否均不算"實際"服務
那請病假.延長病假.事假...這些是否也不算實際服務呢?
再者民104年3月23日國中小介聘辦法並沒明文規定實際服務的定義
疑義案是否是法令之一呢?還是教育部希望教師這麼做的理想行為呢?
※ 引述《wush (wush)》之銘言: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13257號
: 依教育部106年3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13257號函辦理。
: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第1
: 項在國民中小學教師申請介聘,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之年資採計疑義案,請查照
: 。
: 重點:
: 審酌本辦法明定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相關規定,涉及層面甚廣,又國中小
: 偏鄉小校比率較高,教師不只扮演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與生活支援之關鍵角色,更直接影響
: 其學習表現。為符旨揭條文穩定師資結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立法意旨,並考量不同學習
: 階段學習之個殊性,本案教師實際服務年限計算方式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包括
: 服義務役、育嬰留職停薪等年資,以真正穩定師資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作者: lovepretty99 (曾小屏)   2017-03-26 21:31:00
我記得去年有但書!因結婚或其他...如果是這樣的規定,我今年結婚也不能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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