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被聘為正式老師前兩天登記結婚還有婚假嗎?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7-02-22 10:42:45
※ 引述《KELLY3 (最近有夠衰)》之銘言:
: 結婚補助不行,但婚假似乎可以。
: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網站
: 謎之音…不知道別的縣市是不是可以 離婚再結婚來請領呢?
: http://i.imgur.com/nm41gFF.jpg
: ※ 引述《mommmy (想考上就要付出)》之銘言:
: : 各位老師好:
: : 我是今年幸運游上岸的國小老師
: : 8/1聘期正式開始
: : 7/30登記結婚
: : 但我這幾天要申請結婚補助和婚假
: : 卻因為聘期的關係無法申請
: : 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變通方法???
: : (正式分發當天的公文 不知道能不能派上用場)
: : 謝謝各位老師!!!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郭庭妤
電 話:02-77365941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聘任後婚假核予、天數
計算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
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
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1年內請畢。......」。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答客問」略以:「受訓
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婚假,如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結
婚(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而在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
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
(含例假日),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按比例計算出尚
可請的婚假。」。
二、綜上,倘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以其結婚事實發生時,
非屬教師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原不得依教師請假規則核
給婚假。惟參酌公務人員上開規定,並基於獎勵教師結婚
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尚未具有教
師身分期間),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
者,同意從寬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結婚日數,自結婚事實
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
之婚假,並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
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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