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的主張

作者: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2016-10-20 10:17:28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5141
【聯盟立場】【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的主張
【劉亞平草擬版本,執委會一致通過。】
年金制度的改革,應該以溫和、漸進的手段,提出近、中、長期的計畫,政府不能完全沒
有方案,發動民粹抹黑的鬥爭,政府是軍公教警消的雇主,不能用不對稱的權力壓迫受僱
者。
國家進行年金改革,應確保全體國民皆享有老年經濟安全的保障,政府為全體國人建構之
年金制度,以維持年金制度永續經營,應由政府負起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主張建立三層年金制度:
●第1層「基礎年金」:以稅收為基礎,建立可以保障所有年滿六十五歲國民的基本生活
水準之全民基礎年金,每位國民基礎年金的給付不應低於現行的老農津貼。
●第2層「保險年金」:以勞保為基礎,整合農、漁、勞、軍、公、教、國民為單一社會
保險年金,每人「基礎年金」加上「保險年金」的每月支領,不得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每
年公布的台灣省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第3層「職業年金」:尊重各職業的屬性,由雇主和受僱者共同建構的職業年金,政府
受僱者維持現行的「確定給付」,軍公教勞警消每個受僱者之「基礎年金」、「保險年金
」和「職業年金」三層加總的替代率,應維持80%以上。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9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
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
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0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公立學
校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退休金是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軍公教警消的年金制度,在民國84年7月1日已從「恩給制」
改為「儲金制」,當時大家配合政府的政策,政府應該基於誠信原則,保障受僱者已終結
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的權益。
政府應遵守法律之「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於退休及現職軍公教警消
人員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不得以不確定及不符比例原則的理由予以變更,破壞「法
安定性原則」,及嚴重影響政府誠信。
對於已退休者,已完成提供服務而退休,其依退休時規定所得退休給與為生活規劃,如果
政府因溯及規定而減少其每月所得,難於另為生活規劃,已經過度侵害退休者之信賴保護
及法安定性。
退休金為延遲之薪資給付,18%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為退休所得,政府應保障
退休軍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與其調整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不如依照退休
所得或存款金額分級調整利率,並立法明訂其結餘經費應挹注退撫基金。
對於現職人員,政府是軍公教警消的雇主,如果政府要降低變更第3層「職業年金」的提
撥、給付和請領條件,至少應比照勞保條件建置軍公教警消第2層「保險年金」,並且依
照職業特殊性與受僱者協商。
退休基金是軍公教勞警消受僱者的老年生活保障,退休基金應成立獨立、專業的退休基金
管理團隊,應以委託人獲益為基金管理唯一目標,杜絕政治的不當介入,政府應負起基金
的監督及擔保責任。
國家的受僱者,應該要團結在一起,捍衛自己的尊嚴和權益,【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成立的宗旨,係針對政府推動年金改革的監督與行動,年金擺中間,政黨放兩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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