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 ] 幼教 桃園市新屋國小附設幼兒園

作者: sawatari11 (sawatari)   2016-07-25 20:35:05
原po無帳號
代po
桃園市新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5學年度第一學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1) 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4)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5) 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8) 本園105年7月21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類別
性質
名額
任教職務
聘期
幼兒園代理教師
實缺
1
幼兒園教師
105年8月26日起至106年7月2日止
1. 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若總成績相同則依試教、筆試、口試及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
順序錄取。
2. 本次招聘教師在學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3. 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06年4月2日止。
4. 代理教師甄選聘期原則上為105年8月26日起聘至106年7月2日(開學後聘任之聘期以實
際報到之日起聘)。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
2.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
錄說明)。
3.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4.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1.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0條規定:「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
資格…」。
2.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幼兒園教師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
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故幼兒園代理
教師應具備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
3. 須採計桃園市105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聯合甄試筆試成績;第二、三次招考不須
採計筆試成績。
四、報名資料
(一)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及准考證(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
。(如
附件一)(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訖發還,影印1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 國民身分證。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
、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 合格教師證(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 桃園市105年幼兒園教師聯合甄試筆試成績證明。
5. 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6. 獎懲令(無者免繳驗)。
7. 專長或資格證明(含資訊、國樂、音樂、英文、體育、語文、科學教育等專長之學歷
、學分或獎勵證明)。
8. 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
9. 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證明。(應於105年8月25日前繳交)。
10.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 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3) 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印本。
(5) 持國外學歷,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
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幼兒園教
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
解聘。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親自報名(均請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
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人事室(園址: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96號)
03-4772016 #710
報名費
免費。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項
備註
簡章公告時間及地點
105年7月21日16時至105年7月28日12時止
本校網站:http://www.snwes.tyc.edu.tw/xoops/
桃園市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站:http://t-job.cges.tyc.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index
報名資格
應具備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
報名日期及
聯絡電話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8日9時至12時止
第2次招考:105年8月1 日 9 時至12時止
第3次招考:105年8月4 日 9 時至12時止
(以上各階段招考時間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03-4772016 #710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甄選日期及
相關時間
甄選日期: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8日13時
第2次招考:105年8月1 日13時
第3次招考:105年8月 4日13時
報到時間: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8日12時40分至13時
第2次招考:105年8月1 日12時40分至13時
第3次招考:105年8月4日12時40分至13時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教務處
甄試地點:當天本校教務處公布
成績公告日期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8日20時前公告
第2次招考:105年8月1 日20 時前公告
第3次招考:105年8月4 日20 時前公告
(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
公告正取、備取名單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成績複查時間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9日8時至10時
第2次招考:105年8月2 日8 時至10時
第3次招考:105年8月5 日8 時至10時
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持身分證及准考證向本園
人事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還複查申請單,複查費免費。
報到聘任
正取人員: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9日10時至12時
第2次招考:105年8月2日10 時至12 時
第3次招考:105年8月5日10時至12 時
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繳交體檢表
錄取人員須於105年8月26日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
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布於本校網站http
://www.snwes.tyc.edu.tw/xoops/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方式
成績比例
甄選時間
備註
筆試
第1次招考:30%。
第2次至第3次招考:0%
已參加
持聯合教師甄選筆試成績證明。
試教
第1次招考:40%
第2次至第3次招考:60%
15分鐘
1.試教內容:依教育部頒訂「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自行設計教保活動課程。
2.參與應試者均須具備教學活動設計一式3份。(為完整1節課之內容)
3.評選標準為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要領及過程流暢性、師生互動、教材教具運用、時間掌
握及其他等。
4.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口試
第1次招考:30%
第2次至第3次招考:40%
10分鐘
1.以教育理念、園務行政、教學、輔導實務及特殊教育相關知能等為主,並含表達能力、
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成績計算=筆試(30%)+試教(40%)+口試(3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筆試、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
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代理教師錄取並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三)一般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倘為開學後聘任者,聘期則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相關權利
及義務(如聘書發放、服務年資計算等)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四)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
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經本次甄選錄取人員,如未能於105年8月
25日前提出最近一年(104年8月26日至105年8月25日)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
之訓練證明者,則取消錄取資格,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584至7588 傳真:03-339526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22101轉7570 傳真:03-3320515
九、本簡章經本園教師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經園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關法令辦理之。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
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
第廿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
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
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
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附錄四】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節錄)
第20條 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於師資培
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第27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
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第32條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
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
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附錄五】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節錄)
第11條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
,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人員,因請假、
留職停薪等原因之職務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
定辦理。
第一項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二、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
資格者為限。
第12條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
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之相關事項,準用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附件一】
桃園市新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編號:                報名日期: 年 月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份證
字號
郵遞區號
電話
手機
e-mail
住址
現職
學歷
畢業學校
□日間部
□暑期部
□夜間部
科系
組別


畢業
年月
年 月
證書字號
教育
學程
畢(結)業學校
畢(結)業年月
年 月
證書字號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 註
□合格教師證書
□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小時以上證明
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文件
1.
2.
3.
4.
5.
6.
經歷
(歷任代課及實習年資均要填)
服務機關
學校名稱
職別
到 職
卸 職
證件名稱及字號
貼相片處
(請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相片)






【附件二】
桃園市新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5學年度第一學期
代理教師甄選
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桃園市新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5學年度第一學期代理
教師甄選」,已詳閱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保證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情
事之一。
二、本人同意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授權警察機關查
證個人資料及刑事紀錄。
三、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若事後發現具上述各法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取消錄
取資格並解聘。
四、本人如未能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應於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
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證明,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切 結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桃園市新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
代理教師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單(存根聯)
報名編號: 考生姓名:
複查項目
口試
試教
備註
複試成績
複查結果
複核人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