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介聘後皆須於任職學校滿六學期

作者: harry921129 (哈利~~)   2016-03-24 21:51:29
※ 引述《typesirius (夕桂皁)》之銘言:
: 各位老師們好,
: 目前已知104後教甄簡章部分縣市規定教師需服務滿六學期,
: 但想請問未來一旦介聘後(不論考上年份)是否皆需滿六學期,
: 方能再次申請介聘??
: 且不再像過去,無但書和任何理由可提早提出申請?
: 近期有打電話詢問國教署,回應為因法令105年8月生效,
: 目前無強制規定,予地方政府訂定。
: 但發現不少縣市皆已有增設此要點..
: 也有得到以當年度介聘辦法為主、簡章為輔等說法..
: 想問如介聘辦法和簡章規定相左時,該以哪一項為依據?
: 而假使一旦介聘後無條件皆需滿三年為真,
: 那麼真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時,教師權益是否相對受限..?
: 如有誤再麻煩大家指教...謝謝~!
今年介聘要點 第一頁
1.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
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第一句話告訴大家 您當初縣市考試的簡章若有規定
請按照規定走 沒規定的才有以下敘述的兩年和但書
今年介聘完後 所有的人 除了超額吧
其他的都要在原學校服務滿三年 才能介聘
沒有任何理由 包括你說的甚麼不可抗力的因素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