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介聘後皆須於任職學校滿六學期

作者: typesirius (夕桂皁)   2016-03-24 21:35:21
各位老師們好,
目前已知104後教甄簡章部分縣市規定教師需服務滿六學期,
但想請問未來一旦介聘後(不論考上年份)是否皆需滿六學期,
方能再次申請介聘??
且不再像過去,無但書和任何理由可提早提出申請?
近期有打電話詢問國教署,回應為因法令105年8月生效,
目前無強制規定,予地方政府訂定。
但發現不少縣市皆已有增設此要點..
也有得到以當年度介聘辦法為主、簡章為輔等說法..
想問如介聘辦法和簡章規定相左時,該以哪一項為依據?
而假使一旦介聘後無條件皆需滿三年為真,
那麼真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時,教師權益是否相對受限..?
如有誤再麻煩大家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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