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噓文的部分 開放回文辯論

作者: n16482003 (葵の極み)   2019-04-21 10:02:32
※ 引述《addict615 (615)》之銘言:
: 觀前聲明:
: 1.以下內容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哪一派。
: 2.文中可能舉例會有些失當,但一時也想不到更好的比喻。敬請見諒。
: 我的立場是做不對的事就該罰。
: 論點2.因為有允許誤噓補救權,所以誤罰機率並不高。
: #1Sg2kpG9 (TaiwanDrama)
: 也就是說可以假設大多數開LIVE文者也認為誤噓的違規罪不及此吧?
: 既然絕大部分的誤噓等同於無罪,那這項補救權啟用的評判標準?
: 要有禮貌的拜託請發文者修改?
: 要看對方是否言行良好?
: 還要看發文者心情是否愉悅或是有沒有時間?
: 如果發文者沒有第一時間處理而引發糾紛,
: 是不是沒有幫忙補救這件事變相變成是發文者的錯?
: 還是有沒有可能有天誤噓者感謝發文者而私下給了P幣,
: 到後來演變成以後誤噓者必須先給發文者P幣才能獲得免除違規的機會?
: 也許這只是我過度的惡意揣測,
: 但直接把噓文直接認定為鬧板人士何嘗不是一種惡意揣測?
既然論點被引述,
那發文應該不反對直接回應對吧?
畢竟長推文有時候很影響閱讀。
首先該論點定義等同注音文處理情況,
這在手機使用者上特別容易出現,這是前提。
而以PTT目前的法定權限而言,
發文者不得隨意刪除推/噓文(除非當事人要求或違規)
編輯可以做的事項非常有限,
編輯履歷版主群能閱覽的,原本文章長什麼模樣不難釐清。
在法律上,違規與犯罪並非相同概念,
置換到PTT使用者情況,除公然污辱等與刑法相繩的案件外,
一般違規事項不會構成犯罪,
現實的違規你可以用罰款等行政罰置換掉,
比方超速只要沒涉及刑事結果,那就只是違規,而非犯罪。
至此,網路與現實的差異在這邊就體現出來了,
通常不涉及刑事的行為,現實伴隨的是及時的罰則,
網路社群/討論版的違規則存在一定程度的事後緩衝,
既然涉及公然污辱的發文都可以自刪規避被當事人起訴,
那連法律位階都未達到的群組違規存續改正/自救權合情合理,
但不代表自救權就能被無限放大。
因為自救權不代表能百分百免罰,
比方恐嚇公眾之言論或是犯罪預告,
這類即使自刪被查到也是會被按電鈴查水表的,
假新聞就更不用提。
對了,不管現實或虛擬,
如果沒被逮到自然不會被罰,應該不用多加解釋?
好的,論點大致解釋完,
回到發文針砭的自救權濫用影響評判標準這個層面。
首先,想執行自救權是什麼前提?
我想不看板規的自然不會想到吧?
即使現在仍讓發文者保有編輯免罰權,
會需要用到的仍限定「了解版規內涵,但誤觸的行為人」。
前面也提及,自救不一定能免罰,
比方電視台的工讀ID多半就是發文放置,
那種不管的也是很多(攤手)
這項權利的使用只是讓違規者有機會免罰,
(欸我記得孫耀威噓文也是被罰對不對?)
於是達成免罰前提有二:
1.必須「了解版規」→這幾乎是所有違規的開端(笑)
2.發文者必須管理文章→這情況真的看人執行。
在此還是強調一次,違規跟犯罪不是同等概念喔…
至於原文引述提到幾個有趣的想法我就在這逐一回復:
要有禮貌的拜託請發文者修改?
要看對方是否言行良好?
→這是做人書信往返的基本禮節,
 正常人應該不會接受私信開頭就謾罵/態度不友善吧?
 推文告知也是一樣。
還要看發文者心情是否愉悅或是有沒有時間?
→用個簡單的比喻:A向B借錢
 
不論A是態度惡劣還是低聲下氣,決定權仍然在B。
 現實本來就不存在
 「既然我都拜託你了你怎麼可以不幫我」這種荒謬的概念吧?
 何況行為人還是違規,如果沒有修改,
 就結果而言只是回歸到原發文的中心思想:有錯就該罰。
如果發文者沒有第一時間處理而引發糾紛,
是不是沒有幫忙補救這件事變相變成是發文者的錯?
→因為B不借錢給A,所以A去搶銀行然後殺害數名路人,
 結果A被逮的時候說:都是因為B不借我錢
Will~應該不會有人認為這是B的錯吧?
簡單的邏輯問題理清楚就好。
還是有沒有可能有天誤噓者感謝發文者而私下給了P幣,
到後來演變成以後誤噓者必須先給發文者P幣才能獲得免除違規的機會?
→這必須等P幣具備實際上的經濟價值才可能成立,
 可如果此前提成立,噓文違規也就是浸水桶,
 有無花錢了事的對價性就很讓人質疑。
 
 對了,上次縣市長大選因為P幣賭盤而被告的,最後也是不起訴,
 畢竟沒有實益的事物難以引發更多的惡意及犯罪。
當然,能想到這些可能性自然很棒,
不過現實層面可能還需要對驗證一下才比較能說服人。
: 反過來說,如果誤噓等同於違規,那這項補救權啟用的評判標準?
: 經過宣導期的法令規定,會因為無知者或是第一次來到台灣而無罪嗎?
: 如若法令規定訂定如此的模稜兩可,後續起的爭議想必不會少。
: 那這條板規的是不是就有其檢視修改的必要?
: 其實最後最辛苦還是我們的板主群。
: 就算最終是維持現狀獲得多數支持,且誤噓還是想講究情理法,
: 我還是希望能將此明定在板規內,如:初犯不罰。
原發文這段結尾個人在此保留,
關於自救權的概念,前述應已尚稱明確,
自救權終究只是「版友個人行為」
若版規日後定下「即使文章修改違規仍有效」,
此一「有錯必罰」的概念,自救權自無用武之處。
對了,做個補充:
超速違規罰單找民代施壓註銷絕非行使自救權,而是犯罪行為,
前後對應一下應該能便利理解論點綱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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