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學生租屋處身亡變凶宅 房東向同住同學求償敗訴

作者: AAAB   2023-01-14 01:34:06
https://udn.com/news/story/5612/6902787
2023年1月11日13︰28
大學生租屋處身亡變凶宅 房東向同住同學求償敗訴
蔡姓男子2年多前將在台南房屋租給蘇姓、卓姓與徐姓3名大學同學,由蘇代表簽約,未料
,徐1個多月後在房內尋短身亡,房東質疑徐輕生致房子變成凶宅,房價減損117萬多元,
向蘇、卓兩人求償,台南高分院認兩人對徐無監督義務,難以苛責其未盡管理人注意義務
,判房東敗訴定讞。
蔡姓房東主張,2020年6月間與蘇姓大學生簽訂房屋租約,租賃期間從簽約日起為期1年,
蘇、卓、徐姓等3位大學同學同住在該宅,租金1萬6千元。同年8月6日晚間10時許,徐在
此租屋客房內尋短身亡,使得該宅變成凶宅,經原審法院囑託鑑定,認該房屋非自然身故
價值減損率為29.41%,減損117萬8459元。
房東認為,蘇是租屋簽約者,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該屋,因其過失使得房屋交易
價值減損,向蘇求償該損失款;一審遭駁回,上訴二審後,追加向卓求償這筆錢。
蘇及辯護人表示,他並非徐的監護人,對徐無監督義務,並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且
徐是房子的共同承租人,徐的自殺行為未造成房子有何物理上變化,僅是交易價值的經濟
上減損,不是租賃物的毀損或滅失,無民法上的賠償責任;卓及辯護人也做相同主張。
管理公司人員指出,他們3人是同班同學,簽約時都有見過。當時目視沒有異狀,就覺得
他們滿活潑,是陽光男孩。
合議庭認為,依卷內其他證據,難認蘇、卓已事先察覺徐的身心狀況有異,且依常情而言
,一般自身存在自殺意念者,多處於情緒低落或憂鬱反應中,不易與人分享其心聲,縱使
親密家人及友人,也無從發覺其異狀,自難苛責蘇、卓未能預先查知徐的身心狀況。
此外,蔡男未舉證蘇、卓彤有何未盡注意義務之處,自難僅憑徐自殺事件發生,即認兩人
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法官認房東向蘇、卓求償沒有理由,判房東敗訴確定,不得上
訴。
作者: iorittn (IORITTN)   2023-01-14 08:22:00
找錯人了吧…
作者: okderla (ok的啦)   2023-01-14 08:27:00
應該要找父母親求償才對吧
作者: nightwing (內觀自心)   2023-01-14 08:30:00
同班同學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23-01-14 09:35:00
哪間啊?
作者: Woo1983 (歡樂看球吧 寶貝)   2023-01-14 12:04:00
之後房價漲要不要吐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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