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我姑丈下工回家騎摩托車路經太平橋附近
河堤畔有三名年輕人開一台疑似贓車
將他老人家從摩托車(老車了)上拖下來貓了他幾拳、搶了現金一萬一
報警後警察說那一帶沒有監視器,搶案也非第一次發生。
強盜罪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刑法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如有路過有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畫面或是目擊者
請與我聯絡!萬分感謝!
也提醒大家,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出門請萬般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