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在嘉義太保魚寮遺址撿到的石器(石頭?)

作者: Michufu (michufu)   2013-10-13 09:57:02
您都知道這是遺址了
依據文資法
第47條 遺址發掘出土之古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古物保管機關(構)
保管。
第48條 為保護或研究遺址,需要進入公、私有土地者,應先徵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之同意。
為發掘遺址,致土地權利人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
定之。
第9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發見第二十九條之建造物、第五十條之疑似遺址、第七十四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
或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紀念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即使是地面撿拾也是一種發掘行為
您有經過土地所有人 管理人的同意而進入嗎?
您檢到疑似文物 有通報主管機關嗎?
無法理解順手的思維是什麼 覺得好玩就帶回家?
不過這石頭看來 很自然生成就是
※ 引述《loook (456)》之銘言:
: 網路找的魚寮遺址簡介
: 嘉義平原地區最早發現的史前遺址之一。遺址發現起源
: 約於1940年前後,由鹿野忠雄命名為魚寮遺址。魚寮遺址分
: 為二層,分別為距今4千多年的繩紋紅陶文化牛稠子類型,
: 及屬於2千多年前的大湖文化魚寮類型。
: 前幾天閒閒沒事,就去這個遺址看看,
: 在土裡順手撿了幾塊看起來像石器的石頭,
: 不知道有板友懂這個的嗎?
: 第一塊與第二塊
: http://imgur.com/a/2DH4y
: 第三塊與第四塊
: http://imgur.com/a/el2DY
: 主要是想問說,這東西是石器嗎,還是普通的石頭?
作者: k8702191 (k8702191)   0000-00-00 00:00:00
推!怎麼可以亂拿= =
作者: loook (456)   0000-00-00 00:00:00
說的是,我太不應該了。
作者: Lxr (鍵盤李組長)   0000-00-00 00:00:00
依據文資法撿到古物所有權屬於國家,所以不交給政府機關會被告侵占,而且依法可以強制執行,如有損壞或遺失還要賠...這是因為清末民初國寶遺落所以才寫這麼嚴~ 就像有關毒品的罪刑很多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有歷史因素~
作者: bule1212 (停止)   2013-02-25 12:29:00
看過照片應該可以丟了 應是普通的石頭魚寮能發現的主要是接近新石器時代晚期的石器除了第二張照片連結右側那件丟回遺址去 或者送到研究單位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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