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3] PathofExile板 eagle1234版主 水桶判決1 (信件1)

作者: IntoHebe (進入喜逼)   2017-04-11 13:08:02
※ [本文轉錄自 IntoHebe 信箱]
作者: IntoHebe (進入喜逼)
標題: 申訴信2
時間: Sat Apr 8 04:30:42 2017
在 PathofExile版判決文 #1Ovy53UW 中 版主eagle1234 (宥宥沉思) 以我在#1OvrJGah
中公布他人遊戲帳號 違反1-2. 違背POE遊戲規章和/或PTT使用者規章的行為
》意圖散播他人的個人資訊 為由將我水桶七天 我要對此判決做申訴
對於遊戲or帳號id到底歸不歸屬法律條文所明文規範的個人資訊部分 我個人是持保留態
度 但既然版主不斷強調是 還在該判決文說這很嚴重 那我只好退一萬步以這當前提了
來看相關適用條文個資法第19條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
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
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
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
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接著進入實務 以該判決文文意 版主認定我意圖散播他人的個人資訊 也就是ivano在
GGC的帳號ivanokai 並多次強調遊戲id非帳號id
這在版主於水球與該判決文中初始的白字回文中可以證明(但版主事後又將其刪除)
那我們來看ivano該使用者在ptt版面上公布了什麼資訊 在 #1OSH1970 一文中
可以得到 ivano在poe遊戲中的遊戲id(非帳號) 伊小小/陳凱凱 還有 遊戲公會名稱:
小小陽光團 而我很輕易的可以做出 http://bfy.tw/B6T3 這樣的動作
並從而得到ivano的帳號id ivanokai 而這資訊來源有兩個 其一是google 其二是
http://web.poe.garena.tw/ 所公開的使用者資訊 只要使用者沒勾選加密選項
如ivanokai這位使用者 那全資訊就是公開的 可以被任何人以google搜尋到
符合19條第7項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這段是說明這資訊獲取
就是如此簡單 什麼工會內奸騙取id等奇奇怪怪的說法令我哭笑不得
對加入該公會的鄉民更是感到深深的悲哀 而且該使用者在事件發生中
都沒有告知過任何一次他不希望遊戲帳號被他人知道
接著是版主說我意圖散布的部分 我會在 #1OvrJGah 提到該使用者的帳號 是為了
說明ivano這位ptt使用者不斷在其文章刪除我與其他版友的推噓文事件
版主似乎完全忽略了我要在該文真實呈現被刪除推文的樣貌
不然我的說明便無法成立 該使用者大量刪除推噓文的動作也就不會停止
這會影響到包括我在內更多版友的權益 我從動機或行為上根本就沒有要散佈的意圖
如同早就在 #1OvZr5O- 公布的該使用者遊戲帳號 一個能被google到的 當事人自行
公開的資訊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2號解釋,只要是當事人自己針對不特定第三人公開的
資料 就是自行公開 我實在不了解 一個能被google到 然後使用者自行在遊戲官
網完全公開的資訊 到底要怎麼被"散佈"
基於以上說明 我無法接受這個水桶判決 希望版主能撤銷
如無法也請回覆 我會去組務申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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