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10] 不服OverWatch板swattw版主水桶判決(信件)

作者: dxzy (Dunning–Kruger effect)   2016-11-17 18:06:33
※ [本文轉錄自 dxzy 信箱]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標題: Re: 申訴 overwatch版 dzxy 處水桶三十日 之判決
時間: Thu Nov 17 17:16:56 2016
※ 引述《dxzy (Dunning–Kruger effect)》之銘言:
: ※ 引述《swattw (Swat-未來模式)》之銘言:
: : 程序要求僅針對「檢舉人需五人以上」之技術程序要件,其檢舉內容,是否違規,或是惡
: : 意檢舉,均非所問,此即程序違法跟實質違法之差異。
: 否,我在詢問的是,版主你對此判決關鍵點為何處,
既然你問的是判決點,那請問你提出w9之檢舉意義何在?
: 檢舉為程序之一,版主判決為程序之二,而非只要有人檢舉、達五人附議判決即成立。
: 我來信為確認版主從何處下達下述判決,是否已聽過本人解釋,溝通後之最終判決為何。
我自己判決。
PTT均係以檢舉=>板主判決=>溝通,此為慣習。
我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足以支持去更改PTT長年以來的程序。
: : 4. 被檢舉人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依本板板規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應處水桶7日以上,
: : 60 日以下,又使用者於一年內曾違反本板板規,應加重二分之一,故應處水桶,14 日
: : 以上,90日以下,基於綜合考量,且主要爭議內容非屬對第三人挑釁或引戰之部,而
: : 為與其他特定板友之爭執,處水桶 30 日,應屬恰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