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7

作者: iwanttosleep (歐歐睏〃☆)   2019-10-01 01:06:01
※ [本文轉錄自 iwanttosleep 信箱]
作者: bingtsien (冰餡)
標題: Re: 判決請教
時間: Sat Sep 21 16:31:55 2019
※ 引述《iwanttosleep (歐歐睏〃☆)》之銘言:
: ※ 引述《bingtsien (冰餡)》之銘言:
: : 我懂你推文的意思 這部分我思考整理好會再回你信
: : 抱歉最近有點忙
: : 感謝你
: 不知道版主您思考整理得如何?
: 以下是我的觀點
: —————————————————————
: #1TVehgc3
: 3.
: iwanttosleep與APTX4869X
: 在文章#1TUXdRjF與置底板規區鬥嘴
: 各警告一次, 下次仍有類似情況,依照2-4-2引戰處理
: —————————————————————
: 第一點:
: 依據站規
: 第三編 申訴程序
: -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 -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 一、檢舉人
: 二、被檢舉人
: 三、檢舉事由
: 四、所附證據
: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 。
: -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
: 正者,
: 不予受理。
: 由於 APTX4869X 於置底版規區提出的檢舉內容,未依站規第三編第二章第十六條之規則
: 提出檢舉。版主應依照站規第三編第二章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版主您卻受理還主動
: 依您所認為的證據做出審判,這豈不是違反站規?
: 第二點:
: 依據站規
: 第一編 法例
: -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您於該公告文中提及「iwanttosleep與APTX4869X,在文章#1TUXdRjF與置底板規區鬥嘴,
: 各警告一次,下次仍有類似情況,依照2-4-2引戰處理」。
: 中華民國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在不違反版規、不觸犯中華民
: 國之法令的情況下,與版友爭論,版主您判予警告並以2-4-2限縮我與APTX4869X在Pok幦o
: n go該版之言論自由。
: 此部分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依照站規第一編第五條,該警告與後續言論應予以無效。
: 以上,請版主詳閱。
1. 檢舉流程我可以再修正
我是懶得去找你那個條文是不是哪一個站方檢舉板的規定
或是叫所有板,接受檢舉要按照站規進行
但我同意你的建議
老實說接受到那些莫名檢舉,文章也不說清楚哪篇,或是離違規根本差很多
想檢舉就檢舉,真的滿煩的
弄一個標準出來,我自己也輕鬆很多
2.
我是懶得討論法律問題拉,這種東西我真的很不拿手
像是中華民國法律也沒規定不能發政治文,但八卦版就是禁止
也沒規定不能用外掛,但板上也禁止討論
這跟言論自由有沒有牴觸,我真的沒仔細探究
但真的要有需要,我會請教一下我雙主修已經拿到法律學位的室友
那條板規我的理解是你去找人吵起來,就算是引戰
我同學是跟我說,法律條文不可能把每種情況都寫出來,所以會有判例
法條理想上會隨著時間判例累積,越來越明確
警告你們兩個,就是想立下一個標準
告訴你們和所有人,這樣我會判引戰喔
你跟他的情況,我能理解你是覺得他很沒邏輯,在那邊亂噓
你想去戳他,讓他知道自己邏輯或是講的話有多蠢
但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是希望板上減少紛爭
如果他有引戰的言論出現,大可以直接檢舉他,不用下去跟他跳恰恰
感謝你給了這麼多建議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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