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4

作者: iwanttosleep (歐歐睏〃☆)   2019-10-01 01:05:02
※ [本文轉錄自 iwanttosleep 信箱]
作者: iwanttosleep (歐歐睏〃☆)
標題: Re: 判決請教
時間: Sat Sep 21 00:10:48 2019
※ 引述《bingtsien (冰餡)》之銘言:
: 我懂你推文的意思 這部分我思考整理好會再回你信
: 抱歉最近有點忙
: 感謝你
不知道版主您思考整理得如何?
以下是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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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Vehgc3
3.
iwanttosleep與APTX4869X
在文章#1TUXdRjF與置底板規區鬥嘴
各警告一次, 下次仍有類似情況,依照2-4-2引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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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依據站規
第三編 申訴程序
-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
正者,
不予受理。
由於 APTX4869X 於置底版規區提出的檢舉內容,未依站規第三編第二章第十六條之規則
提出檢舉。版主應依照站規第三編第二章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版主您卻受理還主動
依您所認為的證據做出審判,這豈不是違反站規?
第二點:
依據站規
第一編 法例
-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您於該公告文中提及「iwanttosleep與APTX4869X,在文章#1TUXdRjF與置底板規區鬥嘴,
各警告一次,下次仍有類似情況,依照2-4-2引戰處理」。
中華民國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在不違反版規、不觸犯中華民
國之法令的情況下,與版友爭論,版主您判予警告並以2-4-2限縮我與APTX4869X在Pok幦o
n go該版之言論自由。
此部分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依照站規第一編第五條,該警告與後續言論應予以無效。
以上,請版主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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