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五] 退回文章(違反板規)[閒聊] 白猿臣 超地獄級

作者: knuck (那克)   2016-04-10 18:05:08
※ [本文轉錄自 knuck 信箱]
作者: wl2340167 (HD)
標題: Re: 退回文章(違反板規)[閒聊] 白猿臣 超地獄級
時間: Sun Apr 10 17:35:23 2016
※ 引述《knuck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zzz)》之銘言:
: ※ 引述《wl2340167 (HD)》之銘言:
: : 關於減輕,是對應有判決空間的條例
: : 例如板規三或者是板規二,可以單以刪文或較低天數處置,
: : 板規四只有一個,就是水桶六十日+退文。
: 第八條沒寫明僅限於板規三或是板規二吧...
: 還是我漏看了?
板規二
違反以下板規者刪文,情節嚴重追加警告一次至水桶七日不等
輕者刪文,重者桶七天
板規三
違反以下板規(含發文、推文以及簽名檔),刪文並水桶1~30日不等,板務可以視情況退文。
輕者刪文加水桶,重者刪文加退文
板規四
違反以下板規(含發文、暱稱、推文、簽名檔),退文並水桶60日。
退文並水桶60日,不論輕重。
如覺得我判決有問題,歡迎使用本版上訴制度。
至於你貼的是JS的判決,我也不覺得有任何意義上需要幫你減輕。
感謝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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