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treasurehill 人身攻擊警告一次 引戰警告一次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6-07-09 07:14:31
※ [本文轉錄自 DSLR 看板 #1NUJXzOS ]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看板: DSLR
標題: [公告] treasurehill 終身水桶
時間: Mon Jul 4 00:08:25 2016
違規ID:treasurehill
違規文章:
#1NTq_cq- (DSLR) [ptt.cc] Re: [問題] 數位影像輸出 微噴
引用板規:
3-5.人身攻擊
   於文章、簽名檔、推文中針對特定對象(如板友、性別、某一團體)等出現酸
   言酸語、辱罵、髒話以及其他未列出但是令人感到不快之言語者,或是明顯
  有暗示某一 (些)特定對象(如板友)出線上列語句者,均視為人身攻擊。
限被攻擊者本人方得檢舉。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終身水桶
3-6.引戰
未達人身攻擊程度,但有挑釁板眾、刻意引發無意義筆戰之行為者。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終身水桶
此板規由板主視情況執行,不得檢舉。
多篇引戰與人身攻擊 各警告一次
作者: ukimi   2015-07-04 00:13:00
沒戲看了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00:14:00
極刑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15:00
手動置底好幾篇了..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00:15:00
這處理真的非常嚴重啊!!!!!倒是閃電黑卡文沒有違規就是了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00:16:00
請問有意見是否可以直接在這邊PO還是私信呢?
作者: fosa (阿盛)   2015-07-04 00:17:00
其實多虧他,DSLR版很久沒那麼熱鬧了...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20:00
有意見可PO在這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00:21:00
還有我相信他自己是律師,他不會不知道他的很多發言已經有公然侮辱的嫌疑了,雖然我是不太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是不是相對的也除罪了網路匿名辱罵之類的事情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22:00
其實閃電那篇邊邊角角啦只是抓這麼嚴格沒意義針對有檢舉的文章及核卻發文內容及推文才會這麼決定終身水桶可以解桶 ~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00:25:00
個人認為,是否可以先給於警告,警告的部分在於邊邊角角的人身攻擊.雖然他辦護他自己的論點是激烈了點,但大方向是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26:00
再犯要有前犯確定,哪有不警告就合併執行的?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00:26:00
版上的內容.
作者: whe84311 (Rainsa)   2015-07-04 00:26:00
死去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28:00
姑不論他談的內容有沒有問題,有幾篇明明就是他先被挑釁,然後才還擊。現在抓最惹人嫌的殺頭就對了?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29:00
事實上我也依職很難抉擇原因在於兩篇引戰跟多篇人身攻擊 因為這樣疊上去早就爆表了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31:00
1.大家都看得出來,此君不是蓄意鬧板,只是脾氣臭
作者: VdustR (京)   2015-07-04 00:32:00
阿就真的很惹人嫌阿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32:00
2.這一串那麼多天了,有爭議的文章也超過 48 小時中間沒有一次警告就極刑?這程序合理嗎?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32:00
確實~檢舉還是會去看發文及推文內容並不會大意決策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33:00
當事人未見得在意,但這種處理方式不能苟同。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33:00
去查詢他帳號及編輯內容事實上偏向引戰昨天在文章就有標註S有說此文引戰搂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5-07-04 00:34:00
直接嗆版友嫩了,就是引戰阿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36:00
引戰的板歸太武斷所以會再三確認並標註S才會做裁策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37:00
所以在裁決之前就無所謂再犯之論。沒有法院還沒判決定讞還沒抓去關就再犯這種事。你要一次多判他幾個警告,那也行。但在判決之前要怎麼再犯?請君教我。
作者: TexasFlood (TexasFlood)   2015-07-04 00:39:00
真可惜,明明前幾篇言之有物,怎麼突然自焚
作者: tings0910 (Delete_Lee)   2015-07-04 00:39:00
或許人生挫折才這麼嗆,在網絡找慰藉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39:00
其實是多篇被檢舉指有兩篇有引戰 另外有多次文內人身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00:39:00
我覺得不能以被挑釁來解套,況且有的不是挑釁,只是被他視作挑釁,更何況不論有沒有被挑釁的事實,都不該人身攻擊到如此不堪的地步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40:00
攻擊 如果L板友覺得這樣不妥要拆開來發公告文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41:00
重點不是幾篇有問題,重點是你的板規不是看你累積幾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41:00
也可以 只是很佔版面但結果還是終身水桶..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43:00
板規兩次人身攻擊終身水桶 他這兩篇就被檢舉超過了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44:00
那你就應該這樣公告,不是引述再犯這種條例。重點是程序,不是結果。
作者: ferrinatice (Fervent Apprentice)   2015-07-04 00:45:00
呃,怎麼這麼嚴重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49:00
明明板規人身攻擊和引戰都是再犯終身水桶。這麼重的判決,不用警告給人糾正的機會?
作者: haoto (發飼料了)   2015-07-04 00:49:00
板主動不動開大絕真的是蠻蠢的 難怪這板沒落成這樣
作者: lovemost (螃蟹)   2015-07-04 00:51:00
說這板沒落是板主開大絕,這本身也是一種大絕吧
作者: godchildtw (神童)   2015-07-04 00:51:00
人家得了好多攝影獎欸,而且還有首獎,鄉民全部加起來還比不過他一個人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0:52:00
haoto 說真的算你運氣好 因為你人身攻擊我 我只是不想跟你計較 但你推文我都可以去備案了...
作者: linpo1206 (東區徐志摩)   2015-07-04 00:54:00
哇靠在演哪齣
作者: kblover (聖貓天使)   2015-07-04 00:55:00
版規早該修了 哪有這種不是警告就是永久水桶的處理自找麻煩
作者: lovemost (螃蟹)   2015-07-04 00:55:00
板規上是寫初次警告,再犯終身水桶,不是兩次就終身水桶這兩者間有明顯的差異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00:57:00
作者: ka22 (kikiroro)   2015-07-04 00:57:00
支持版主 這版風氣很嗆 敢糾正給推
作者: kblover (聖貓天使)   2015-07-04 00:57:00
這樣子警告意義就很低落了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0:57:00
別說都是我自己在定義: http://goo.gl/cgqMLb看看甚麼叫累犯、再犯。這也太誇張,哪有人這樣玩的
作者: ka22 (kikiroro)   2015-07-04 00:59:00
不過程序跟罰則似乎有修改空間
作者: ukimi   2015-07-04 01:01:00
又有好戲看了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1:01:00
應該說 其幾篇都有人寄來檢舉但邊邊角角的
作者: TexasFlood (TexasFlood)   2015-07-04 01:02:00
額...內規不用一定要同法律程序吧
作者: sorochis (ㄇㄚˇ ㄨㄟˇ ㄎㄨㄥˋ)   2015-07-04 01:02:00
推,其實吵了這麼多天我本來想說這個版已經沒板主了嗎原來版主們是在等候時機,推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1:03:00
內規也要表述,再犯這種用字、內涵和精神很明確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1:03:00
是要慎查啦 都有在看在討論處理.我還活著!!
作者: TexasFlood (TexasFlood)   2015-07-04 01:04:00
也許板規太嚴格或是不周延,可以討論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1:04:00
會;這道理應該很淺顯明白。
作者: TexasFlood (TexasFlood)   2015-07-04 01:05:00
只是我覺得內規不見得要遵循法律的標準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1:06:00
難道哪天你小孩偷打電動一個禮拜,你說你這是再犯要重重處罰?沒有這種道理嘛。不教而殺謂之虐,就是這樣一句話。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1:07:00
不會 因為我會跟我的小孩一起打電動..我想不只版主群其他使用討論者應該也都希望看到版面不是發公告文而是討論文多多益善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01:09:00
連討論他要不要被水桶都能這麼熱烈...他真是厲害厲害~~~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01:10:00
說真的很多高手都像結飽的稻穗一樣謙虛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01:10:00
所以現在是要引用版規10了嗎XD
作者: BIGP (ツンデレ大好!)   2015-07-04 01:23:00
反正被桶的人有意見就往上申訴阿
作者: alayaosu (扭!!!)   2015-07-04 01:24:00
又要趕走有料鄉民嗎?看來這邊禮貌跟性別重於內容
作者: deepdream91 (Ota)   2015-07-04 01:25:00
真正社會法規不也有特案? 重點是做人要有自覺,還要等人警告再警告..網路世界也是需要禮儀還有自覺, 我是這麼覺得況且他多次修改自己的論點,也許會造成新手資訊混淆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1:29:00
人有沒有自覺,那是他自己的問題。現在是板要守自己
作者: NewTypeNeo (北大三國哥)   2015-07-04 01:29:00
再開分身出來18週後又是一條好漢~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1:30:00
的規矩,這規矩要合於情理。至於 T 兄想當甚麼樣的人,那是他自己的選擇。反正以他那臭脾氣,如果真的再來板上,你還怕不引戰不能終身水桶?這顯而易見的事,急甚麼?
作者: deepdream91 (Ota)   2015-07-04 01:33:00
板有自己規矩,規矩不是死的,板主可以選擇那就等他再上來吧~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01:34:00
規矩當然是死的,你的公民社會到底怎麼學的?這還是包青天的年代嗎?
作者: deepdream91 (Ota)   2015-07-04 01:38:00
是死的還能修改修法修案修條例...可修改的還算死的?反正 我支持板主的決定, 你慢慢爭議吧 晚安~
作者: speedshuffle (咻~)   2015-07-04 01:48:00
不缺有料的鄉民啦 噴子倒是一個都不能多
作者: sorochis (ㄇㄚˇ ㄨㄟˇ ㄎㄨㄥˋ)   2015-07-04 02:05:00
有料…?Q:低光對焦不準 A:我都手動對焦Q:相機測光不準 A:我用B快門多拍幾張抓最佳快門時間Q:拍不到閃電 A:天空過曝,請搖黑卡
作者: luswtin   2015-07-04 02:34:00
這處理有欠妥當,而且有民粹傾向
作者: anandydy529 (AndyAWD)   2015-07-04 02:38:00
板規combo技原來是這樣接的
作者: AirRider (又怎麼了)   2015-07-04 08:12:00
脾氣雖然大了點,但是至少沒問候老母,說引戰有點over
作者: lef1986 (303)   2015-07-04 08:25:00
支持板主
作者: jackeighteen (拍感動人心的照片)   2015-07-04 08:58:00
版主難為~辛苦了,支持理性討論但嗆人嫩就免了吧不遵守網路禮儀又違反版規,被水桶只能說剛好
作者: AirRider (又怎麼了)   2015-07-04 09:57:00
遵守網路禮儀?這帽子很大頂,在那串討論下,禮儀為何物?不要看風向就洗人臉,不然以後就看風向發文就好了
作者: jackeighteen (拍感動人心的照片)   2015-07-04 10:07:00
請問樓上什麼較看風向洗人臉,當初討論也被他嗆很大他要說明論點可以,但這種口氣跟態度是開放網路平台樂見的嗎?彷彿他講的全部都對,其他人就是狗屁似的這樣對這個版是好事嗎?一被質疑就開砲是心理受創?
作者: SteinsGate (El Psy Congroo)   2015-07-04 10:19:00
版主辛苦了。重讀一次系列文覺得內容專業,但大家討論到後面因為目的不同就沒有交集了,是覺得蠻可惜的
作者: GPX2000 (阿忠)   2015-07-04 10:20:00
一個人發問就被嗆嫩,這還叫扣帽子喔?
作者: luswtin   2015-07-04 10:23:00
重點是桶人的程序有問題,但版主似乎把這部分的失誤無視掉,直接轉嫁到被桶的人身上然後版友們的左一句"板主難為,右一句"辛苦了",就掩蓋掉這些問題,不是民粹做主是什麼?
作者: AirRider (又怎麼了)   2015-07-04 10:29:00
看不爽實戰經驗覺得被照瞎眼,做法覺得不滿意拿不出方法然後在沒人身攻擊的情況下(嫩?在人家戰績前面就承認吧)因為一面倒的噓就把人關水桶,這不是民粹嗎?說穿了這裡有幾個人真的拿作品好好的印出來檢視的?實務經驗怎麼跟輸出端搏鬥,那是很噁心的事情要堅持還是妥協,有人提出現實的做法,這是值得讚賞之事你能做得更好當然可以嗆死他給你100個讚,可惜沒看到啊就小弟看來那些討論也就是角度不同,作法當然差異很大尊重人家用血淚時間換來的經驗,如果知道那後面代表甚麼版主在還沒提出引戰示警之前直接多篇引戰入桶小弟覺得多少有些over了,請斟酌之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0:41:00
民粹沒有問題,民粹就是直接民主。但是民粹也要有規矩。你今天如果規定噓爆就要桶,或可以投票決定永久水桶,那也行。大家至少知道這板就是這德行,要不要進板來自己可以決定。關於 T 兄,竊以為不是目的引戰,而是態度引戰。戰是實際的結果,板主要判引戰這也無可厚非。我相信板主不是,也沒有需要刻意入一個他不認識的人"入罪"
作者: MichaelKS (平瑋)   2015-07-04 10:49:00
推lantie大
作者: mingjay33 (講真話特別不中聽)   2015-07-04 10:52:00
這個人該桶阿~這裡不是讓他來嗆人的地方
作者: SteinsGate (El Psy Congroo)   2015-07-04 10:55:00
至於桶人程序當然有問題,應該先警告,爾後再犯才桶,不能直接開連續技水桶。覺得版主辛苦並沒有要掩蓋問題的意思,我也不懂說句版主辛苦就能跟民粹掛鉤的邏輯何在。
作者: GPX2000 (阿忠)   2015-07-04 11:04:00
直接永統的確不太合理
作者: lef1986 (303)   2015-07-04 11:09:00
板主開連續技也不是第一次了XD
作者: jackeighteen (拍感動人心的照片)   2015-07-04 11:24:00
Air你覺得版主水桶程序有問題可以提出,我也覺得可以先警告再犯再永久水桶,但你這跟他文章嗆人引戰無關所以你覺得有得獎就能到處嗆人嫩?別人都不能質疑???雖然我被他highlight在文章嗆也不贊成民粹水桶阿大家都是來這討論沒義務要接受他那臭文章被他批嫩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1:30:00
整理一下大家的意見:treasurehill引戰→板主以記兩次警告永桶→有板友質疑這過程有瑕疪,因為沒有前科(已被板主用公告警告一次)→再犯定義為何?我個人意見是treasurehill違反板規無誤,但不應未有先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1:34:00
我上面推文貼了法律定義,下一篇公告推了國語字典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1:34:00
例(之前在板上有警告過)而默默等他踩好幾次警告後再來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1:35:00
再犯這兩個字甚麼意思是個常識,根本不需要討論定義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1:35:00
公告說treasurehill你已經被板主永久水桶,這對於違規者而言是不公平且逼他走上訴諸組務板的程序
作者: sorochis (ㄇㄚˇ ㄨㄟˇ ㄎㄨㄥˋ)   2015-07-04 11:37:00
我倒不覺得有什麼瑕疵,板主都已經S並在推文警告,就算他不看這點,一堆版友也已經指出他態度有問題,他依然故我,這不就是蓄意嗎?維持版面整潔不是板主一個人的責任,所有人都可以被視為監督版面的人,他不理大家的質疑,被板主執行義務不也是合理嗎?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1:40:00
http://i.imgur.com/9AZeLwr.png←倒是沒看到板主有說treasurehill警告一次,只說板主群會進行討論正常程序上,S之後就要發公告文treasurehill警告一次但拖到現在才發布公告文且還連記兩次就永桶,這樣的程序是有問題且有待商確的另一篇s文也沒發現板主推文警告過treasurehill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1:43:00
我也覺得又不是沒有事先警告過...板主早就推文提醒過了不是嗎?他堅持繼續用相同的態度~加重處罰或是開先例之類的處分我覺得並無不妥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1:44:00
問題在於板主有沒有在推文中寫出「警告一次」這四個字不然請其他板友舉出在本公告文前板主有寫出這四個字或板上有treasurehill警告一次的公告文章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1:51:00
我所謂的警告不是指公告警告一次以及有無合乎程序這個問題~而是說有提醒他已經引戰了~但是他卻依舊繼續如此~我覺得板主群進行討論然後決定特例處理並無問題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1:53:00
badaseases,板主群進行討論但結果是連續記警告兩次?所謂的瑕疪在先前沒有提出「警告一次」的紀錄且「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沒有誰是特例就要加重處分treasurehill儘管出現多次違規紀錄,但板主群並未在第一時間鎖文並發公告警告,這是疏失1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1:56:00
我完全無意討論程序有無瑕疵的問題...我是要表達板主討論過後決定直接水桶用特例加重處分此舉並無太大問題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1:58:00
疏失2,板主未明確說明初犯及再犯於此之定義,逕行水桶你現在不就是討論處理程序上的問題嗎?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2:00:00
那要板規幹甚麼?板主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板友事後有問題再來討論覆議就好了。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2:02:00
覺得程序有問題麻煩依照“程序”申訴~就算板主要惡搞某人~板眾也是只能照程序處理~回應我一些我沒有要討論的內容對此問題並無幫助~再說板規也並沒有規定是否能用特例處理~無規定的事項嚴格來講並不能說版主不合程序~在這邊討論很難會有結果~看看是否有申訴區之類的吧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2:04:00
板主都說了可以在這裡給意見,樓上是沒看到嗎?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2:05:00
當然是先討論看看板主是否認知有誤而誤判。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2:05:00
板規沒有規定也不代表能用「特例」處理,況且特例究竟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2:06:00
標準為何,大家都不知道回/推文後下一秒自己就會成為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2:06:00
我也沒說你不能給意見...你有看到我這麼說嗎?
作者: sorochis (ㄇㄚˇ ㄨㄟˇ ㄎㄨㄥˋ)   2015-07-04 12:06:00
我覺得現在就像路上有人拿槍掃射被警察一槍打死後家屬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2:07:00
板主口中的特例,如此由板主自己心證的風險實在難以
作者: sorochis (ㄇㄚˇ ㄨㄟˇ ㄎㄨㄥˋ)   2015-07-04 12:07:00
質疑為什麼鳴槍示警一樣…PS而且是已經有人受害了
作者: sorochis (ㄇㄚˇ ㄨㄟˇ ㄎㄨㄥˋ)   2015-07-04 12:08:00
^沒有先 漏字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2:09:00
警察抓超速,是看違規者超速一次就開罰,還是看違規者超速兩次以上才開罰,還罰你一億的天價,試問你是違規者,你對於前者與後者做何感想?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2:11:00
其實這事件已經很清楚,板主已經引用板規,而且明顯錯誤。就板主之表達,這並非甚麼特例。一個板,我也不知道有甚麼事嚴重到需要特例處理?鬧板會出人命嗎板規,是對板主的授權。特例可以板主隨便開,板規何用?怎麼可能說出:"板規也沒有不准板主特例"這種話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2:14:00
這就是你與板主認定對方做的事情嚴重性的差別~板主認為適合直接掃蕩~你認為沒那麼嚴重~對判決有意見應該有專區可以申訴~畢竟你都已覺得在本板討論會有特例處理的風險了對吧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2:14:00
板規沒有授權板主可以,板主就不行。
作者: susicat (壽司貓)   2015-07-04 12:19:00
假如真的有需要直接水桶那這篇應該就直接水桶了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2:19:00
你覺得板規沒有說可以就是代表不行~但是板主已經這麼做了~表示你認為板主失職~你可以按照程序申訴~或是在這邊多多討論~看看板主是否會做修改
作者: sophigo (菲索戈)   2015-07-04 12:42:00
好像有人的法治觀念還要再加強呢
作者: susicat (壽司貓)   2015-07-04 12:49:00
沒這麼嚴重啦,反正尊重版主的判斷,而且不是當事人我們沒有權利以及義務去說嘴,有問題當事人應該就要提出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2:53:00
不,當事人被水桶,只能去組務板申訴如果換做是自己被板主這樣對待,比如說badaseases引戰被板主說這案子我們會討論,結果判決是以「再犯」為由終身水桶,前面也沒有任何「警告一次」的公告文或推文,若badaseases還認為這是合理的,那就沒問題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3:06:00
我們沒有義務去討論這件事,但我們有這權利。因為今天會發生在板有身上,明天就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蔣老大動員戡亂都需要先立法再執行,你直接把白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3:09:00
特例這種東西換個人情況就不相同了~我也沒有要討論合不合板規程序或是合不合理這件事情~我只表明板主群特例處理“該位”板友的“該種”情況並無不妥~有異議或是覺得在本板有風險麻煩去申訴~至於我會不會出現這種問題與情況~你有興趣可以另外討論~我個人是不會把其他板友代入此問題作思考的~畢竟人事時地物有差別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3:09:00
紙黑字的板規輾過去,用自己的方式解釋和執行。這怎麼會和板眾沒有關係?如果尊崇人治,當然可以覺得並無不妥,沒有問題。你的觀點一句話表述:因人設事,並無不妥。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3:16:00
既然沒有要討論程序,那麼還請勿繼續干涉想繼續對此表達意見的板友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3:35:00
你一下說“沒看到不能給意見嗎?”~現在又說請勿繼續干涉表達意見的板友...我實在不知道我從哪邊干涉你表達了?難道請你有意見可以去申訴就是要你別在這邊討論嗎?你對一些用詞如“再犯”什麼的那麼注重~怎麼在這邊又會混淆我的說法?請問一下可以申訴跟能不能表達意見有何關係?我前面都說了“你可以按照程序申訴~或是在這邊多多討論 ”...我沒有要干涉你表達意見~請勿曲解別人說法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3:39:00
你覺得因人設事並無不妥;瞭解,不同意。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3:39:00
你自己說過你完全無意討論程序有無瑕疵的問題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3:40:00
你覺得可以討論但沒啥意義,對板主執行有疑問不如申訴。瞭解,但我們想先和板主、板友討論討論。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3:40:00
那我請你不要繼續干涉針對程序上的問題討論,有何不可?又說板主這樣判沒問題,又說自己無意要討論程序上問題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3:42:00
申訴是不能溝通才作的事,沒那麼嚴重為什麼要放棄溝通?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3:42:00
別人請你不要對此再做討論你又有意見,如此反覆我還真不知道你在此推文的目的為何?
作者: AirRider (又怎麼了)   2015-07-04 13:43:00
原來叫人不要討論版規程序也是溝通的一種,長見識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3:46:00
既然無意討論自己又要對號入座,何需討論?AirRider,溝通不包含祈使句嗎?
作者: AirRider (又怎麼了)   2015-07-04 13:59:00
樓上Bad大才講過同樣的話,你多打幾個問號也是無助討論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02:00
既然如此,保持緘默並無不可,等板主出面對此討論做出回應之後再說吧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04:00
原來我說我無意討論就是干涉你討論~我一開始不就只是表達我對此事的看法而已?是你自己要跟我討論我毫無提及的程序問題~然後我說我無意與你討論此議題~可你卻要一直跟我說同樣的內容嗎?你不提我ID我會回應你?提了別人ID還說別人對號入座...是有其他人用這ID嗎?現在你又說請我不要對此再作討論了...到底是你干涉我還是我干涉你啊?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06:00
那就不是干涉,而是你在閃避我的問題我已經對你的論述「我覺得並無不妥」提出理由反駁而你的回應是「沒問題」還說「覺得程序有問題麻煩依照“程序”申訴」,這就表示你開始迴避我的反駁並叫覺得有問題的板友直接去申訴,那就失去在此討論的意義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12:00
這種各表立場的問題沒什麼好反不反駁的...我不想討論程序問題也是因為我沒有要反駁你的意見...我剛開始的用意就只是要給板主看我個人的小意見~你有興趣與板主討論請盡情發表意見~也麻煩不要誤會我有干涉你討論的意思~你要說我閃避程序問題那也沒錯~因為我本來就沒認為程序正確無誤~打從一開始我就是表明特例處理此事我是贊成的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14:00
表明自己無意討論程序又叫板友有問題自己去申訴,所以請你不要繼續針對程序表達意見,我這樣的做法不對嗎?那好,我不會再對本文下的你做任何回應,你高興要推文表明什麼立場,都和程序問題的討論毫無干係亦無關緊要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17:00
我壓根沒有對程序是否正確這件事情表達意見...我建議你有問題可以申訴~不代表你只能去申訴~若你能一開始就這麼做就太好了~無來由的就被當成干涉你發表意見~現在自己又說請我不要表達意見~指名道姓寫出我ID卻又說我對號入座...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28:00
給lantieheuser大:檢舉時限為三天(72小時)
作者: alayaosu (扭!!!)   2015-07-04 17:37:00
有料的一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17:39:00
樓上有什麼疑問嗎?願聞其詳?
作者: alayaosu (扭!!!)   2015-07-04 17:39:00
那怎麼近年u質好文m文這麼少?承認此版排擠人才很難嗎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7:48:00
因為有個姓 S 的只喜歡推文...:P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7:52:00
原來t君是個人才呀,受教了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7:56:00
我覺得就內容豐富度而言,s君乃神人啊!有關光學的計算,物理原理真的是艱澀難懂,能解釋給版友聽懂,才是神人至於一些網路上就能查到的攝影技巧,像是黑卡怎麼搖,閃光怎麼打,網路上多的是教學文,還有很多評測在展示各種不同柔光的差別,這些資源都很多,只能算是經驗分享而已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18:15:00
M文少和排擠人才的關聯性在哪,可否可以先解釋下呢?避免誤會~人呢?
作者: IloveBlack2 (我愛花媽花媽愛我)   2015-07-04 19:30:00
一天PO五篇文 自己回自己的手動置底 換成別的版早就視為鬧板劣退光光水桶浸到飽
作者: goodrain (mr.fu)   2015-07-04 20:36:00
樓上這堆文只證明:版主自己在吞惡果而以...一堆踩線不警告.. 連公告文下面都鬧成這樣@@"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20:42:00
第一天覺得沒甚麼不警告,第二天覺得沒甚麼不警告第三天覺得有爭議遲疑了一下。第四天鬧大了說:我研究研究。研究出來說此君惡性重大,一犯再犯,斬立決真正英明神武....XD
作者: haoto (發飼料了)   2015-07-04 23:16:00
XD 快去備案喔 板管成這樣難怪這邊剩A7R崩潰哥這種貨色
作者: BombTrain (BombTrain)   2015-07-04 23:18:00
推文的不也是一堆酸嗎?連開2張警告,是有警告的意義嗎?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02:36:00
板主管成這樣也要拜M4/3酸酸哥所賜,換成別的板主早就永桶了全新日幣A7R買不到就崩潰亂酸M4/3一通,不愧是A7R崩潰哥兼M4/3酸酸哥補字:全新日幣九萬A7R買不到就崩潰亂酸M4/3一通
作者: aztec1234 (調適生活)   2015-07-05 07:46:00
haoto你那來的臉提A7R?你自己講過的東西連你自己都不承認?忘記的話自己去看這篇:#1NI3fTk2只會逃避,看了就噁心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1:30:00
我也酸過M43,然後就一堆人群起攻訐,這版在討論器材方面其實早就是一言堂,人人都在擁護自己喜歡的品牌,人人都在擁護自己的相機,觀察久一點,你就可以發現某些人就是M43粉,M43什麼都好,什麼都平衡,然後說拿FX的眼睛長在天上,然後還有C粉,一天到晚酸雙尼版,闡揚C家有多棒,基本上這樣的發言也常常都出自某幾個人,現在看到討論機身鏡頭誰比較強之類的,都笑笑看一看而已,搞到最後都像小孩子吵架一樣,誰都只相信手上拿的品牌最好,是要說服自己還是說服他人都不知道咧,不知道在這裡回這串有沒有違反版規,不過只是想說,XX粉XX黑這種情況層出不窮,說這個版排擠大師?我看就算是有氣度的大師,看到這裡一天到晚小孩子吵架一樣,也懶得說什麼吧!
作者: NewTypeNeo (北大三國哥)   2015-07-05 11:38:00
中肯 流淚了
作者: aztec1234 (調適生活)   2015-07-05 12:11:00
說真的啦,有喜好的品牌被稱為XX粉沒什麼好丟臉的,就怕明明有偏好的品牌還要裝公正才是莫名其妙而且提了M4/3粉提了C粉卻不提其他廠牌的支持者也有偏差行為,不也是做一樣的事情?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13:00
支持喜歡的廠牌沒什麼不對,但酸他人支持的品牌來表示自己喜歡的品牌之優越感就是不可取且不對的事情
作者: aztec1234 (調適生活)   2015-07-05 12:27:00
另外我不認為酸某一陣營被圍剿就是一言堂,別忘了這是公開的版面,任何人放上來的言論都要有心理準備受到各種檢驗,檢驗別人的那一方也要知道你檢驗別人的言論也有可能被反過來檢驗如果你認為他人檢驗攻擊的理由是無理的,當然也可以反擊回去如果變成你丟什麼我就要照單全收不能有異議,這才是一言堂(例如m01很多人利用檢舉機制把不利自己的言論拿掉,有些人甚至還是m01的站務方人員)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2:33:00
各據山頭,互相傾軋怎麼會叫作 "一言堂"?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35:00
真正的一言堂是像01那樣:敢踩我線我就刪你文章,停權你在01的發言權,連發言都無法,好讓對方能就他立場發言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2:37:00
我只是舉例,我倒還沒看過$ony粉噴CANON已死之類的言論有的話,麻煩給個傳送門吧!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38:00
因為對方比自己大尾不敢噴,只好噴比自己小尾的呀XDD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2:39:00
雖然說你講NIKON已死我可能就相信啦......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39:00
這就是比上不足(?)只好找下的拼命酸了不過我在講的那個某人,很可能連一台相機都沒有,因為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2:40:00
我現在就是覺得不必要這樣搞啊,現在重點就不是誰強誰弱C家DR就是不老(1DX2例外),N家新鏡(定焦除外)就是不行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41:00
從過往發言來看,鏡頭光圈都搞不清楚,被糾正後也沒出面回應此事:https://goo.gl/ERZ39K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2:41:00
M43就是高感不行,這都是客觀事實,不用刻意貶低別人拉高自己的優越感吧!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42:00
而從aztec大提供的代碼來看,他連台幣日幣都能搞混。不是心理年齡還沒跟上,不然就是真的小朋友或年輕人@jaylj14:你說的是,這就是面對喜愛的品牌出現缺點的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2:44:00
他倒是講對了一件事,是單一像素進光越多越好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44:00
時候,粉絲與使用者之間的差別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46:00
補充上述:再不然就是還沒弄懂攝影專業名詞,又或是被某些自以為懂的人給誤導。這些都是可能不過我想說的是:面對自己的錯誤其實沒什麼好逃避的我屢次請他出面回應A7R之事,從對方的回應來看顯然他還沒做好準備。如果他準備好了,就會說「抱歉我弄錯了」這沒有拉不拉下的臉的問題,人都會犯錯,但不該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2:51:00
剛剛我還真的仔細去看A7R的二手價,九萬日幣還真買不起!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51:00
「死不認錯」。他要求找出FE28是變焦,我也拿圖出來給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2:52:00
這次引起爭議的T大也是一樣啊,他就是絕不承認現在大部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52:00
給他看了,FE28是定焦也可以是變焦,端看有沒有把全部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53:00
的名稱寫出來,m大在那篇文章糾正我,我也只是說這是反串製造一些樂趣而已至於t君,我是覺得被他的職業病給影響,且還沒有跟上現在相機的功能進步而已,他要凹說那種不是出力無妨,那只是證明他的觀點與眾不同,只是他不願明說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2:57:00
職業病同感,基本上進了法院就是不要認錯,不要道歉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2:58:00
且他說的打臉,在我看來是他硬要打臉對方,用盡任何手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2:58:00
可以說你感到很遺憾,但是說了你感到抱歉就間接說明你認錯,官司贏面就小很多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3:02:00
沒甚麼,T 君就是脾氣臭講話 Troll 而已。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04:00
現在問題在於,有人在下篇公告提出他有分身在板上發言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04:00
就Trundle啊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3:06:00
你覺得,一個四五十歲的人會在乎這個嗎?我打賭他不會在乎,因為我也不會在乎....:P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06:00
在不在手我是不知道啦,畢竟我不是他肚子裡的蛔蟲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3:07:00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他不上 ptt 不會死。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07:00
別說你們有年紀的不在乎,我年輕人也沒在在乎的......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07:00
我只是列出現在的情況出來,他有看到的話怎麼行動我也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08:00
無法也不想干預,不上PTT也與我無關。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08:00
DSLR版看不看對我來說也沒差,不過光學學術上的問題倒是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09:00
這個板還是有專業人士出沒的,例如在推文下的s大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09:00
討論的社團,回應又更即時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11:00
各取所需囉
作者: aztec1234 (調適生活)   2015-07-05 13:11:00
老實說違規的處理方式也不用考慮對方在乎與否,況且誰知道某t弄了兩個帳號是不是因為發現可以從中得到什麼好處?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13:00
ptt的匿名性比FB還要高,感覺很多人就是仗著這種匿名性變得口無遮攔,筆戰比較多也不難想像啦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14:00
所以才需要制定板規、水桶(暫停發言)這種機制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16:00
但是所謂非良性討論跟違規中間往往會有很大的灰色地帶,有時候就會流於毫無意義的隔空喊話,說實在的看起來也是挺累的……
作者: aztec1234 (調適生活)   2015-07-05 13:16:00
至於粉絲的偏差行為不一定針對C家,君不見M4/3已死或M4/3將死喊了多久?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17:00
我就跟你說我只是舉例……例子這麼多,我難道講的完啊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19:00
a大也是舉例啊,舉出4/3已死或M4/3將死的例子面對灰色地帶,挑重點的看就好了,那些亂喊的可以略過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20:00
我浸來這也沒很久,不知道過去到底有多少M43已死的言論,不過最近出現就是h了吧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21:00
看久了就會覺得那些口號式的喊話只是喊心安而已關鍵字:FMANThttps://goo.gl/8uTmH6至於____取得體積與畫質間的平衡,那只是個人意見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24:00
我覺得M43只是貴了點,不然還滿平衡的,倒是我上次說覺得M43貴又被噴啊……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25:00
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評測或宣稱____就是體積與畫質間的平衡代表作。至於M4/3貴不貴,這也是自由心證我如果有噴過你認為M4/3貴的話,表示當下我認為你可能還不太了解鏡頭與機身製作的成本究竟有多高
作者: aztec1234 (調適生活)   2015-07-05 13:27:00
我也是舉例啊,而且你不是也問了其他家粉絲的偏差言論在哪裡?這也是告訴我們公開的版面發言前其實要更謹慎思考,像舉例這種事如果一直只拿部分出來講,很容易變成新聞標題殺人的情形,看看那篇在講64時數位相機廠把技術壓著不發表的新聞,有多少人認為是Sony的功勞而不是當時所有數位相機廠的功勞?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28:00
我記得大部分的人第一個反應就是,大片幅別來亂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29:00
當然我也可以直接噴:不爽不要買這種大絕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29:00
大片幅了不起喔之類的……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30:00
我懷疑,因為片幅大所以買貴是合理的說法究竟從何而來而拿攝影機來看,也有的片幅小卻也是貴得嚇嚇叫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31:00
還是稍微有啦,大片的APO的確研製成本高了些,不然那些328是在貴什麼意思的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32:00
那麼就奇怪了,為什麼像RX10m3這種小片幅的可以賣得和全片幅的A7R一樣貴?
作者: aztec1234 (調適生活)   2015-07-05 13:32:00
酸度其實是主觀的,但有沒有這種行為卻是一翻兩瞪眼,而且又會流於「剛才你是問有沒有這種行為,現在又變成誰的行為比較嚴重」這樣的爭論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33:00
攝影機好像又是另一個世界了吧,攝影鏡頭很龜毛的,focusbreathing也不能有,暗角也不行,變形控制要達到接近0,跟靜態攝影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境界你說的是RX100m3吧,老實說,我也不知道……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34:00
所以,製造成本並非只單看片幅一項而已
作者: aztec1234 (調適生活)   2015-07-05 13:34:00
同樣的半導體製程下越大片的感光元件越貴是正常的,因為一片Wafer能切下的裸Die數量越少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35:00
總之,我覺得RX100太貴,我不會去買,但說覺得他貴,也沒必要來攻擊我吧,個人管好個人的事就好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35:00
@jaylj14,我說的是RX10m3無誤http://goo.gl/srNYFd有時候,發生過的事情不必在意這麼多,等時間過去再久回頭看又是不一樣的感受
作者: aztec1234 (調適生活)   2015-07-05 13:36:00
但那只是感光元件的部分,其他的東西也是成本,只是很多人都以為那些應該要用送的,只有感光元件值得花錢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37:00
那我搞錯了,我記得索尼有出一台RX10是不能換鏡的A7R2?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37:00
是的,難道機身防手震不用錢嗎?難道防塵防滴不用錢嗎?A7R2是全片幅,RX10系列是用比它更小的1吋片幅,和你說的RX100是同樣的片幅尺寸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39:00
喔我查到了,是RX1m2啦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39:00
不得不吐槽一下Sony的RX系列有時候會讓人搞混...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40:00
好啦,這不重要,賣不好他自己會降價XD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3:40:00
RX1 全幅定焦隨身,RX100 1吋隨身,RX10 類單小砲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40:00
論降價,某廠商的功力可是無人能及的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41:00
我知道,所以該停止了XD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3:41:00
沒違規啊,而且板主又不出來回應程序問題,來亂的也退場了,討論DSLR板相關的事情並沒有太大問題吧?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3:47:00
應該還不至於涉及違反版規6?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4:26:00
沒有板規六疑慮 因為上方有說開放討論程序問題 只是時間差的問題 不針對任何人
作者: loveadu (Aimer)   2015-07-05 15:24:00
累犯跟再犯有差啦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6:24:00
另外他的本尊帳號在本版也是永桶 理由是引戰 人身攻擊也是一篇公告 所以程序應該沒有甚麼太大問題前任版主永桶時沒有板規沒針對分身帳號有規定 現在有他的分身帳號在多重帳號申請已有紀錄..他是累犯也是再犯版主群是查清楚再桶 而不是有無限的權力上綱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6:37:00
所以現行板規是有溯及追往的效果這樣嗎?既然如此,該公告應修正為先前有因違反規定而被永久水桶之紀錄,且經多重帳號查詢確定為分身。而不是等到有板友提供連結後才來推文底下補充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6:46:00
沒有是經過版友提供好嗎..本來就有紀錄了..水桶系統本來就有.有溯及追往的話 他這次被桶的帳號哪來的..因為沒有追究的問題 所以不能像C版友所說的這樣公告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6:55:00
同一人不同ID,本尊p帳號被永久水桶後,分身t違規應援引板規3-8之規定進行永久水桶並於公告中說明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6:56:00
就沒有追溯的問題...所以現在是T違規只能重新公告如果照C大您說的這樣做才真的是程序上有問題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7:03:00
你大概沒看懂我的問題...因為你說先前公告中前任版主永桶時沒有板規沒針對分身帳號有規定之後才出現3-8針對分身帳號條款,而我所謂溯及追往就是指現行板規3-8可以對還沒有出現分身條款時的違規者產生效力,若沒有的話,程序還是存在著沒有警告一次的紀綠問題不然就是板主你認為違反一條算一次,同時違反兩條就算再犯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06:00
這確實是在發公告時有缺失但她是多篇 檢視後僅兩篇涉及引戰違規與人身攻擊被檢舉 當下發公告僅發一篇確實疏失 但兩篇累計下來還是永桶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5 17:24:00
我怎麼記得PTT帳號部對於分身的規範已經很清楚了?而且PTT明令禁止分身帳號的存在,且一經查獲連註冊信箱都永久禁止,這樣的原則下,各分版應該也無需增設分身條款之類的吧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7:25:00
到底中文要有多不好才會死要把數次犯行當作再犯解讀?犯行>裁決違規>犯行 這樣叫再犯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28:00
@J大 新的站規要申請認定 板主不可以認定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7:28:00
犯行 > 犯行 Loop100 次 > 裁決違規 這樣叫數犯併裁這種時序上的問題有那麼難理解?未經裁決,就不會有再犯。至於多重帳號。我不太記得站規對多重帳號有無規範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30:00
文字遊戲就免了這個LOOP太繞圈子了 簡單來說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7:31:00
如果站規有,那當然依站規,站規沒有,看他上次被桶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31:00
違規文章兩篇 兩篇都是引戰 人身攻擊 各一支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32:00
站規上對於分身是有規定的板規那時候沒有規定站規有規定 當時依照站規送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7:33:00
誰跟你文字遊戲?你去問問看哪個再犯的法律規定可以用你這樣的方法解讀?那還不天下大亂?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33:00
現在版規有 站規也有 問題不再於多重帳號也沒有追溯多重帳號的是 是短時間多篇違規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7:34:00
那你就直接依站規送就好,不要在那硬凹曲解板規。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34:00
你講的現實法律 這是板規跟站規 依照您的邏輯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7:35:00
你不會查字典?再犯是甚麼意思,清清楚楚。難道字典的意思不適用,您佬的認知才標準?不可理喻嘛。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37:00
短時間內篇數分成兩篇算不算再犯?我的認知 是 因為是版規 你說通不通情理 他還是有帳號再發文 沒送帳號部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7:38:00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38:00
主要是他在他某些文章還是有專業討論 不需要如此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41:00
您的態度也不像可以溝通 倒像是個律師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7:42:00
能說的我說了,話我擱這裡。要怎麼做人,那是你的決定。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7:43:00
那可不可以解釋一下,以本例而言短時間違規是在幾天內?現在看來是24小時內,日後的「短時間」違規也要依此比照辦理嗎?因為現行板規並無此類規定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46:00
他同一天內五篇被檢舉 兩篇認定有 都在7/02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7:46:00
故24小時內兩篇以上被檢舉且認定違規成立,就算是「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47:00
板規的追溯是三天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7:48:00
我對追溯期為三天沒有問題,只是對「短時間」的定義有疑問而已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7:56:00
其實也只能用日期跟篇數認定一天發好幾篇被檢舉好幾次結果警告一次這樣也說不過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5 17:58:00
如果你的問題在這裡,那只能說過去的板規在這問題上思慮不週。可以制定新的板規來處理以後的問題,但不能曲解板規來使這次判決符合你心目中合理的判決。法有缺失漏洞當然會有人得利,這是很正常的事。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7-05 18:05:00
所以才說板規有修改必要啊
作者: hans7192 (Hans)   2015-07-07 11:02:00
一天發好幾篇被檢舉好幾次結果警告一次這樣也說不過有爭議,在沒有被版主警告下,違規人可以解釋不知違反版規
作者: llw116 (米虫牛)   2015-07-08 23:17:00
只看了幾篇但t言之有物也拿出實績證明,反而對嗆者左躲右閃反而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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