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DSLR 板板主 masa200292 懲處未合板規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6-07-09 07: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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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檢舉前請詳閱置底板規,並確實和板主溝通後再提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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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舉人:Lantieheuser
2. 被檢舉人/看板:masa200292/DSLR
3. 檢舉事由:treasurehill引戰一案判決與懲處未合板規。
板友 treasurehill 於 6/29 ~ 7/2 間刊發數文,引致板友論戰。
復因其回應板友質疑之態度不佳,遭板主於 7/4 公告,援引戰與
人身攻擊條例判處永久水桶。
然,依 DSLR 板規 3-5 人身攻擊,3-6 引戰條文之規定:兩種違
規皆為初犯警告,再犯終身水桶;蓋 T 板友遭判兩文皆刊發於
7/2,判決於 7/4。如此,依前犯未定之情境,於理便不可謂之為
再犯,亦不應以再犯視之予以加重處分。
#1NTq_cq- (DSLR) [ptt.cc] Re: [問題] 數位影像輸出 微噴
#1NTwOIZ_ (DSLR) [ptt.cc] Re: [問題] 車展現場需要開閃光燈
7/4 板主公告後表明:關於此案之意見可於公告下方推文討論。故
基於用板者對板務之關懷,在下已於公告文推文與板主交換相關意
見,復舉證法律同字典對再犯二字之專業與通俗定義;況觀其立法
精神,既為先警告後加重,自有令違規人自省改善之衷,而兩犯併
裁以再犯,何得糾正之效?爾後諸多板友,亦於公告下推文,質疑
此判決之程序並不得當。惟最終,板主masa200292 仍以相關見解
僅只文字遊戲,認定:既 T 板友違規兩次,自當以再犯論處。
愚見以為,人身攻擊與亂板行為既交付板主心證,在無重大爭議下
自當尊重其判斷。惟板規既為明確之管理契文,自應嚴守其文字記
述;若見此案中板規有不足之處,或可修訂補強,俾使後來者得治
,卻不當為求心目中之合理判決而曲解條文語意。法治者,依法而
治,此為民主法治社會之基本價值。即便 PTT 為一私有組織,其管
理亦應循此原則為善。否則莘莘學子不辨其明,誤以法之求治當:
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如此豈非令人遺憾。
懇請組務管理明查,建請 masa200292 板主復議此案,以昭公信。
作者: Honorguard06 (時間寶貴)   2016-07-19 03:22:00
未附與板主溝通,本案不受理。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6-07-19 09:49:00
依板主同意。判決相關溝通與意見交流皆已於轉錄之判決公告下方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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