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hitefen (愛情的背影是離別)
2012-07-11 09:32:09第五章 申訴
第一條 申訴前需先與看板板主溝通,申訴時需檢附與板主溝通的證據。
上列為貴板板規其中一項
板友理應申訴前遵守貴板的規定
反相思考 板主也不能有拒絕溝通的情事發生
但arl板主"拒絕信件"一事 早已違組務板的規定
L組長也貴為arl直屬長官
不過對於最後判決
"我會要求a板主不得設定拒絕收件 再發生會警告"
會讓人覺得如果板主違規 有輕判之嫌
板友違規 直接按規定處理(iamcube推文先水桶二週)
板主是執法者 享有應有的權利
但在有"應有權利"之時,理應接受"更嚴格"的規範
既然最後判決是 "要求a板主拒絕收件 再犯予以警告"
身為最基本的板友而言 也只能"不服"接受了
也對於貴板的判決"灰心至極"
既然結果是如此
我也毋須再議
謝謝
※ 引述《LoLoLuan (若無其事)》之銘言:
: 本案我已完整了解過
: 判決已定 本案毋須再議
: 板主執法上並無瑕疵
: iamcube非當事人推文 本板水桶兩週
: LoLoL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