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打官司

作者: hsuan1980 (黑澤光)   2015-03-25 22: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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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當中的主人翁,用這種方法踢人走未免太荒謬了,所以在2013年11月27日
向當時為桃園縣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節,會議在12月17日上午9點召開,細節不
廢話了,開會完的結論就是,我照記錄上面寫出來,爭議主張:資方主張:依法資遣
OK,當下決定就是訴訟。首先找律師,GOOGLE大神出現了X平律師事務所,
在中壢市,近近的,討論案情也方便。兩個月後開庭,那一天我第一次看到要幫我辯護
的律師的長相,打招呼之後,問我這個案子是怎樣?當下心裡想:妳都沒做功課唷!還問
是怎樣?結果在庭上幾乎都是我在為自己辯護,這還不打緊,傻眼的是資方在庭上主張是
我自願與資方終止契約。因為有簽了一張同意書,然後我以為還會開庭,沒想到一個月後
宣判我敗訴,理由是我自願終止契約。
當然上訴了,回家好好的翻一下所有當初的文件,調解紀錄(依法資遣)這個被打槍,
原來民事訴訟法422條,調解不成立,不能當作證據。然後我再陳報公司給我的非自願
證明書,以及請法院向勞工局申請資遣通報紀錄。勞工局證實資遣通報有我。
然後法院傳喚發證明書給我的人,法官問,為何發非自願證明?證人答:公司發非自願證
明,他可以領失業給付,雖然他是協議離職。(我心裡想:失業給付是可以領的唷?想
領失業給付,公司就給你證明),大家可以猜猜高等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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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llado (lamborghini)   2015-03-25 22:51:00
貼錯了
作者: save (阿存)   2015-03-25 23:49:00
貼來幹嘛 當個版啊
作者: SaiXi (塞西)   2015-03-26 00:07:00
作者: kevin4201153   2015-03-26 00:18:00
這三小 劣退啦
作者: yamN18345 (南宮飄雪)   2015-03-26 00:31:00
笨點是走錯版嗎?
作者: alin147 (ALIN)   2015-03-26 01:38:00
作者: jeff6165 (馬蹄兒)   2015-03-26 0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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