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
Trump orders easing of commercial spaceflight rules, in boon to Musk's Spac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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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August 14, 2025 10:14 AM GMT+8
記者署名:Steve Gorman
原文內容:
華盛頓,8 月 13 日(路透)——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週三簽署一項行政命令,將精簡
管理商業火箭發射的聯邦監管,這一舉措可能使伊隆·馬斯克旗下的 SpaceX 及其他私人
太空企業受益。
白宮表示,川普的命令除其他事項外,指示美國運輸部長取消或加快聯邦航空總署(FAA
)所管理的發射許可之環評審查。該宣示並要求部長刪除「過時、重複或過度嚴苛的發射
與再入(reentry)載具規定」。
這項行政命令指出:「低效率的許可流程會抑制投資與創新,限制美國企業在全球太空市
場領先的能力。」
儘管馬斯克與川普幾個月前高調決裂,但這位億萬富翁的火箭與衛星公司 SpaceX,仍可
能成為週三命令的單一最大即時受益者。
雖然命令中未點名 SpaceX,但在發射次數上,該公司穩居所有美國太空業者(包括 NASA
)之首:它經常為自家衛星網路、美國太空總署、五角大廈以及其他企業執行發射。
傑夫·貝佐斯的私人火箭公司 Blue Origin 及其太空觀光業務,也可能受惠於較寬鬆的
監管制度。
馬斯克一再抱怨,FAA 所要求的環境影響研究、飛行後事故調查與許可審查,無謂地拖慢
了 SpaceX 在德州南部發射基地對 Starship(星艦)火箭的測試。星艦是馬斯克長期
SpaceX 商業模式的核心,同時也是 NASA 重返月球表面、建立永久人類月球存在、並最
終送載人任務前往火星的關鍵。
馬斯克把 FAA 的監管視為妨礙其工程文化的因素;相較傳統航太業者,SpaceX 更能容忍
風險。其飛測策略以把原型機推到失敗邊緣而聞名,並透過頻繁重複來微調改進。
此作法有時似乎與 FAA 的任務相牴觸——後者在行使其對商業太空飛行的監管職權時,
必須維護公眾與環境安全。
今年稍早,因為連續兩次發射後爆炸,碎片散落加勒比海島嶼、並迫使數十架客機改道,
FAA 將星艦測試飛行停飛近兩個月。最終,FAA 在核發後續飛行許可前,擴大了星艦飛行
軌跡上的航空器危險區域。
心得/評論:
ENABLING COMPETITION IN THE COMMERCIAL SPAC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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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商業太空產業之競爭
憑藉美國憲法與法律賦予我作為總統之權限,特此命令如下:
第 1 條 目的。
1969 年,美國將人類首次送上月球。其後,全球頂尖太空公司因美國的基礎設施與對商
業太空活動的支持而被吸引來此發射火箭與衛星。美國人因在此進行的太空研發而更加繁
榮。
我們必須在我第一任期已採取的深遠行動基礎上,確保新的太空產業、太空探索能力與最
尖端的國防系統由美國而非對手國家所開創。確保美國營運商能有效率地發射、在太空中
執行任務、並再入美國領空,對經濟成長、國家安全與達成聯邦太空目標至關重要。
第 2 條 政策。
美國之政策為:藉由促成具競爭力的發射市場,並在 2030 年前大幅提升商業太空發射節
奏與新型太空活動,來增進美國在太空領域的偉大。為達此目的,聯邦政府將為設於美國
的營運商精簡商業許可與執照核准流程。
第 3 條 改革商業發射與再入之監管障礙。
(a) 交通部長應在與環境品質委員會主席協商下,依適用法律運用一切可用權限,取消或
加速交通部對發射與再入許可/執照的環境審查與其他障礙。措施包括:依 51 U.S.C.
50905(b)(2)(C) 行使權限(如適用);判定交通部哪些職能不受《全國環境政策法》(
NEPA)拘束;並在適當情況下,為特定參數下之發射/再入許可建立 NEPA 類別除外(或
依既有的類別除外)。
(b) 交通部長應在符合法律之情況下,重新評估、修訂或廢止《聯邦法規彙編》第 14 篇
第 450 部之規章,具體檢討:
(i) 對配置飛行終止系統或自動飛行安全系統之發射/再入載具,哪些監管要求可不適用
;
(ii) 對持有 FAA 適航證之混合型發射/再入載具,哪些要求可不適用或得予豁免;
(iii) 是否應擴大足以防範再入高衝擊事件之再入載具可靠性條件;
(iv) 其他與載具實際發射/再入關聯過於薄弱而無保留必要之要求。
(c) 自本命令之日 120 日內,交通部長應向總統經濟政策助理報告依 (b) 項已採或將採
之行動。
第 4 條 改革次世代太空港基礎設施之監管障礙。
(a) 商務部長應與國防部長、交通部長與 NASA 署長協同,於 180 日內評估各州依《沿
岸地帶管理法》(16 U.S.C. 1458)之遵循情形、不遵循對太空港發展之影響,以及是否
應撤銷各州依該法所為之核可。另請上述部門通報司法部:任何州或地方對聯邦土地上太
空港開發之限制,是否可能與聯邦法不一致。
(b) 於 180 日內,國防部、交通部與 NASA 署長應簽署 三方備忘錄,使各機關之太空港
開發審查流程對齊、消除重複,並維持所需之聯邦深空探索與國家安全太空發射能力。
(c) 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與 NASA 署長,應在符合法律前提下,運用一切權限加速其
各自對太空港基礎設施開發相關之環評與行政審查(含授權、許可、核准、不動產租賃與
其他活動)。環境品質委員會主席應與相關部會協調,為通常不會對人類環境品質造成重
大影響之太空港開發行動,建立新的 NEPA 類別除外。各機關在建立類別除外時,得依其
認定,採用任何足夠之依據。
(d) 鑑於商業太空進展所內含之重大國安要務,國防部、交通部與 NASA 署長應就所有太
空港開發計畫,考慮是否依 16 U.S.C. 1536(e) 向瀕危物種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 5 條 改革新型太空活動之授權。
自本命令之日起 150 日內,商務部長應提出一套對《1967 年外空條約》第六條涵蓋、但
未明確受既有監管框架治理之活動,進行個別任務授權的流程建議;目標為加速與精簡授
權,以促進美國在新興太空產業的競爭力與優勢。該建議須徵詢並考量受影響機關之意見
、包含授權核准/否准之明確時程,以及對申請人提出清楚一致的要求。商務部長應將建
議送交總統經濟政策助理、國安顧問與科技政策助理。本條不適用於載人太空飛行。
第 6 條 改革監管領導與問責。
(a) 自本命令之日起 60 日內,交通部長應在部長辦公室設置顧問職位,負責就商業太空
運輸產業之創新與去監管向部長提供建議。交通部長並應指示 FAA 署長,採取一切必要
步驟,任命一名資深非職業高階員工出任商業太空運輸副署長(Associate
Administrator for Commercial Space Transportation)。
(b) 自本命令之日起 60 日內,商務部長應將**太空商務辦公室(Office of Space
Commerce)**提升至部長辦公室層級。
第 7 條 行政附註。
於適用情形下,本命令第 1 至第 5 條指派予交通部長之職能,應由 FAA 署長在交通部
長指導下執行。
第 8 條 一般規定。
(a) 本命令不得解釋為:
(i) 損及法律賦予任何行政部會或其首長之權限;或
(ii) 影響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於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之職能。
(b) 本命令之執行應符合適用法律並以預算撥款可得為前提。
(c) 本命令不意圖、亦不創設任何可由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會或機關、其官員、員工或
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於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之實體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之公布成本由交通部負擔。
唐納德·J·川普
白宮,2025 年 8 月 13 日。